《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 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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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修订说明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天津市标准化条例以及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地方标准管理,在充分总结现行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修订。一、修订背景现行办法自2023年颁布,对于推动我市的地方标准化工作改革,规范地方标准的管理,促进地方标准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近几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新要求,特别是天津市标准化条例于2023年9月正式颁布,对地方标准工作做出了规范,进一步确立了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完善了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监督管理等。因此,结合当前工作需要及我市的实际情况,对现行办法进行修订。二、
2、总体思路修订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天津市标准化条例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对地方标准工作的要求,坚持地方标准的立意宗旨,秉承公益标准的基本属性,主要围绕地方标准制定、实施和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注重保持工作连续性,吸收借鉴北京、上海的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实践的经验,紧贴政府对地方标准管理和服务的需求,加强贯彻和实施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力求科学合理、切实可行。三、修订主要内容修订后的办法结合我市地方标准工作的发展情况,基本保留了原有的内容,并进一步补充完善。共包含9章53条内容,主要进行了如下修改:一是细化了地方标准的管理,进一步明确了作为公益性标准的地方标准的性质、范围。落实
3、了地方标准工作“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相关部门职责。二是加强了对制修订地方标准的计划及立项项目管理。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标准制定要求,强调了不予立项情形,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对立项申请的把关,对跨行业、跨领域的立项项目部门之间的协调一致。进一步明确了立项项目完成时限,延期要求以及项目终止的闭环管理。三是强化地方标准实施和复审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要加强推动地方标准的实施以及对其实施情况、评估及监管的要求。将地方标准复审周期由五年调整为三年,进一步明确了标准复审期满前的工作要求,强调了标准实施过程中的即时复审的要求,也对复审评估论证的几种情况及其办理予以明确,便于促进确保地方标准处于科学适用的状态。四是明确了标准项目通过立项审查后的公开征求意见期限,规范了地方标准起草后的公开征求意见、以及地方标准报批和备案方面的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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