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与实务》补充案例 第二章 保险合同与保险原则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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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记者观察:反保险欺诈难题如何解?近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在其官方微信上发布了一篇名为谑保险公司羊毛,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公诉的文章。据报道,为了骗保,被告人蔡某某等人以用剪刀将服装轻微地剪个小洞等方式伪造货物瑕疵假象,再以商品影响二次销售为由向与淘宝公司合作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无忧退货”保险。据了解,短短4个月,被告人蔡某某等人刷单近千笔,操作理赔数额达120万余元。由于是否影响二次销售完全是由商家作出决定,而保险公司对于商家所称的理由或者瑕疵判断标准模糊,导致骗保事件发生。近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的数据显示,近3年,共破获保险诈骗案200余起,成功打掉犯罪团伙51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16名,涉
2、案金额4946.35万元,挽损金额19497.71万元。实际上,保险欺诈是各国保险业都会面对的一个难题,各国采用各种法律制度和科技进行防范,但仍防不胜防。据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测算,全球每年约有20%-30%的保险赔款涉嫌保险欺诈。就连保险市场发达的美国,也避不开欺诈的“坑”。美国医保反欺诈联盟(CAIF)的数据显示,每年美国医疗支出中的3%-10%是由欺诈产生的。那么,反保险欺诈难题应如何解决?据了解,在反保险欺诈方面,国内外已经存在一些成熟的做法。比如:建立行业反欺诈信息网络,通过公司合力,对关键业务单元面临的欺诈风险进行收集、发现、辨识和描述,形成风险清单并严格监控。通过欺诈因子筛选、要素
3、分析、风险调查等方法,发现风险因素,对识别出的风险因素按照损失事件、业务类别、风险成因、损失形态和后果严重程度等进行合理归类。行业协会将欺诈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记录纳入企业个人信用记录和诚信档案,实行失信联合惩戒,提高打击欺诈行为的震慑力等。因此,未来想要进一步防范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一方面,监管部门应不断完善保险业自身反欺诈制度。2023年7月,银保监会发文指出,各保险机构要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防风险反欺诈工作机制,完善重大欺诈风险监测、预警、报告及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及时发现识别重点业务领域面临的欺诈风险。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保险机构也要健全反欺诈行业交流平台,制定反欺诈行业组织的制度规范,加
4、快行业反欺诈信息系统建设,加大反欺诈培训力度,开展反欺诈宣传教育活动,探索区块链等科技在反欺诈领域的应用等。保险人需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法律规定了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所以保险人需在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否则可能真的会“过期不候”。投保人缴费3年,被保险人索赔被拒2018年11月24日,陈明在保险公司的产品说明会现场参加活动,为其妻子张春投保了终身寿险和重大疾病保险。陈明在电子投保单投保人签名处签名,张春在电子投保单被保险人签名处签名。
5、在上述电子投保单健康告知事项第五项身体残障“是否曾患听力、视力、语言、咀嚼障碍、智力障碍”一栏,被保险人及投保人均在“否”一栏打了“。保险缴费方式为年缴。2023年3月3日,张春至淮安医院就诊,初诊为右感音神经性耳聋。张春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23年4月22日,保险公司向张春出具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张春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人抗辩,欲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张春符合案涉保险合同项下的特定年龄单耳失聪的特定疾病不表异议。但其辩称,首先,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就数次因三叉神经痛住院治疗,且2016年进行了三叉神经减压术的手术。其次,公司外勤管理人员安排别人帮助被保险人张春出
6、单前就知晓被保险人张春有右侧三叉神经痛,因为转正考核的业务量要求,所以才出的单。重大疾病险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张春在投保前就进行了右侧三叉神经手术治疗,投保前疾病导致的特定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且可拒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法院判赔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权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7、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与张春之前的保险合同成立日期应为保险合同载明的2018年11月24日,而保险公司至今没有行使解除权,故即便保险公司享有本案合同的解除权,也因保险公司未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而丧失了合同解除权。故保险公司仍然应给付张春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2万元。【以案说法】叔叔因交通事故死亡侄子是否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侄子是否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其叔叔在交通事故中的死亡赔偿金?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尤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扩大了继承人范围,侄子成为合法继承人之后,出现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规,判决支持侄子索赔死亡赔偿金的新型案例。本文从一
8、个窠例入手,将争议各方的观点做简要梳理。张老汉突发事故死亡,唯一亲属侄子索赔保险遭拒2018年2月19日,小赵驾车行至事故地点,与前方步行的张老汉等三人相撞,张老汉不幸去世。交警认定小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老汉生前无子女,侄子小张是张老汉唯一亲属。小张将小赵以及承保车辆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等损失26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侄子胜诉,保险公司赔付死亡赔偿金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村委会的证明以及法院调查,张老汉生前因没有子女,2005年张老汉的母亲去世后,张老汉召集村里有关人员,共同商定把小张过继给张老汉,虽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但已经形成事实收养关系,据此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小张赔付死亡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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