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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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完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培育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特色品牌,丰富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根据“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概念】“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是指经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命名,具有特色鲜明、群众喜闻乐见、广泛参与和有较大影响的民间文化艺术所在的乡镇(街道)。本办法所称民间文化艺术,是指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民俗、体育、游艺等传统文化艺术门类(含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也包括当代兴起的摄影、合唱、
2、油画等其他文化艺术形式。第三条【设立和频次】“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是市文化和旅游局设立的市级群众文化品牌项目,每3年命名一次。第四条【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立足新时代新文化使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促进优秀民间文化艺术更好地融入社会、融入群众、融入生活。坚持与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相结合,尊重群众的主体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文化旅游获得感。第五条【申报条件】申报“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前置条件】已被区文化和旅游局列为区级民间文
3、化艺术之乡。(二)【影响力】本乡镇(街道)依托特有民间文化艺术资源,充分利用节假日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具有浓郁地域特色的群众文化活动,且被当地群众普遍熟知和认同,群众参与率较高,对当地群众文化生活具有较大的引导作用。民间文化艺术资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应有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度和措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富有活力,当地群众文化认同感强。(三)【活动场地】具备经常开展活动的设施场地。(四)【团队情况】拥有稳定的乡镇(街道)级品牌特色团队,一般不少于40人。乡镇(街道)辖区内至少三分之一以上的行政村(社区)拥有同类特色品牌团队,每个村社团队不少于20人。两级特色团队都应具有完整的
4、管理、排练、创作、服务、活动和保障等制度。(五)【代表人物】乡镇(街道)级品牌特色团队应有代表人物,在本地区知名度较高,代表性成果须在区级或以上展览、交流、演出、发表或获奖。(六)【活动情况】特色团队经常性开展民间文化艺术创作、演出、展示、培训、交流等活动,进校园、进社村、进军营、进企业,服务居民和村民。(七)【政府重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制定出台发展规划,纳入年度重要议事日程和重点任务,强化保障,加大对人、财、物等支持帮扶力度,推动不断做大做强。(A)【特色引领】在积极丰富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加强基层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村社和谐稳定,推动文旅融合,助力乡村文化振兴,推进产业
5、发展等方面探索新路径,在体制机制、服务方式和手段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第六条【申报程序】凡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向上一级文化和旅游部门逐级申报“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第七条【申报名额】按照总量控制、确保质量、均衡发展、突出特色、宁缺毋滥的原则,每届不超过20个。【择优推荐】市文化和旅游局择优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参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第八条【启动】市文化和旅游局向各区印发通知,启动申报工作。第九条【申报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申报主体,向所在区文化和旅游局申报。第十条【初审】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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