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药安乡村2023”药械妆专项稽查行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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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药安乡村2023药械妆专项稽查行动方案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药监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要求,以长效化机制推进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简称“药械妆”)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有效防范化解药械妆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保障乡村地区居民用药安全。根据XX市“药安乡村2023”药械妆专项稽查行动方案,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进“药安乡村2023”药械妆专项稽查行动(以下简称“专项稽查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四个最严”要求,针对城乡结合
2、部、城中村、农村地区(以下简称“乡村”)药品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聚焦重点环节、重点问题、重点品种,集中力量全方位、无盲区“体检筛查”,消除一批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力量查处一批乡村药品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切实维护乡村药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以实际行动助力乡村振兴,助力XX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二、工作重点和内容(-)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1打击重点:(1)无证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2)销售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等假药;(3)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等劣药;(4)销售未经注册或备案的药品和医疗器械;(5)违规销售特殊药品;(
3、6)回收等非法渠道采购药品(含中药饮片)和医疗器械。2.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检查所购进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及其进货渠道是否合法,产品和供应商资质是否齐全,是否提供检验报告,法人授权委托书和销售人员身份、票据(包括随货同行单、增值税发票等)是否真实、一致;(2)检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是否超出许可或备案的经营范围;是否存在伪造、出租、出借其他单位经营许可证等;检查注册(再注册)批件或备案凭证,是否存在经营未经注册或备案的药品和医疗器械;(3)检查采购或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相关记录,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等行为;(4)检查经营区域,是否摆放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是否按规定
4、条件储存;(5)检查药品处方,是否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及特殊药品;(6)是否按照规定配备执业药师;(7)检查是否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品;(8)检查是否存在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9)检查是否存在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二)医疗机构1.打击重点:(1)非法渠道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2)使用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等假药;(3)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等劣药;(4)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制剂或未经批准配制医疗机构制剂;(5)不按照规定储存药品和医疗器械;(6)使用过期新冠疫苗和检测试剂盒,违反疫苗管理规范有
5、关冷链储存要求。2.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检查所购进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及其进货渠道是否合法,产品和供应商资质是否齐全,提供的检验报告、法人授权委托书和销售人员身份、票据(包括随货同行单、增值税发票等)是否真实、一致;(2)检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是否超出许可或备案的使用范围;是否存在使用未经注册或备案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3)检查诊疗区域,是否摆放过期药品医疗器械;(4)检查采购或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记录,采购药品、医疗器械,是否按规定建立查验、采购档案等;(5)检查是否存在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6)检查疫苗冷
6、链记录,是否违反疫苗储存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要求;是否使用过期新冠疫苗和检测试剂盒。(三)化妆品经营者1打击重点:(1)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2)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3)经营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4)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5)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或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6)国家或省药品监管部门通知公告的不合格及假冒化妆品;(7)网络违法违规销售化妆品;(8)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2.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检查营业执照、证照负责人和门店
7、负责人身份证明、场所证明等资料;所经营化妆品的相关购进单据、索票索证情况、销售台账、销售价格等相关记录,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制度;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票据(包括随货同行单、增值税发票等)是否真实、一致;(2)检查所经营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是否和批准的一致,是否存在未经注册或备案的情况,套盒类化妆品是否存在未经注册或备案的品种;(3)检查所经营的化妆品标签标识,所标注内容是否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进口化妆品特别是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是否有中文标签,是否存在私自加贴中文标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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