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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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省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所在区域,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第二条全市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区、园区、产业聚集区等园区、功能区(以下统称开发区)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组织进行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
2、证。报告成果归开发区管理机构所有和统一管理,供进驻的项目企业免费使用。对开发区以外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0年,其间若出现重大气象灾害并造成严重影响,应重新开展主要气象灾害乃至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当论证的区域规划和建设项目对局地气候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入驻开发区的项目属于特殊工程或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时,应结合实际需要,另列专题进行论证。在已通过气候可行性论证评价的区域,原则上区域内所有投资项目不再做气候可行性论证专项评价。涉及安全或与气象因子密切相关的工程项目确需单独做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3、,或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已过有效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应遵循以下流程:(-)现场踏勘论证区域,分析论证区域现状及规划,确定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重点;(二)收集并处理论证区域及周边的气象资料,结合与论证区域规划及建设内容相关的行业资料、社会经济资料和环境资料,按规范编制并形成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现有气象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应当开展现场气象探测;(三)将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提交至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四)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五)在论证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后,将报告提交开发区管理机构在使用区域范围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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