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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鹿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鹿城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鹿城区政府质量奖是鹿城区质量领域最高奖项,包括“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o“质量奖”主要授予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在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等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组织)。“创新奖”主要授予我区具有独立法人
2、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在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等领域具有创新示范效应,并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组织)。第三条鹿城区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为业务性质的绩效评价活动,坚持“申报自愿、科学公正、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每年获“质量奖”、“创新奖”的企业(组织)各不超过5家。第四条鹿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第五条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组织),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组织),在“品字标”品
3、牌和浙江出口名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组织),以及上市企业和重点拟上市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数字经济、智能装备、生命健康、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新兴产业的企业(组织)申报。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建立鹿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评审办)。区评委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和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其他成员由区评审办提出建议名单,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区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第七条区评委会的主要职责:(一)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过程出现的重大事项;(二)审定鹿城区政府质
4、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三)听取并审查鹿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拟定提请区政府批准的拟授奖企业(组织)名单。第八条区评审办承担区评委会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鹿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二)组织鹿城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负责鹿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的聘用、管理等工作。(三)向区评委会报告鹿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组织)名单。(四)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企业(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鹿城区政府质量奖称号和标识。第九条区评审办组建评审组,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
5、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第十条评审专家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一条申报企业(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缴纳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归属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三年以上;(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产业政策要求;(三)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国内同行业或区内处于领先水平;(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有
6、较大影响。(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近3年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出现安全指标或者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未发生较大以上的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第四章申报及评审程序第十二条每年由区评审办公开发布申报鹿城区政府质量奖通知。第十三条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鹿城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区评审办。第十四条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资格审查
7、。区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二)资料评审。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意见。根据资料评审意见,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名单。对在资格审查和资料评审环节未能通过的,由区评审办向企业(组织)反馈审查和评审情况。(三)现场评审。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组织)确认。(四)审查表决。区评委会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听取区评审办的评审工作报告,对前期评审工作进行审查,并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初步入选鹿城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
8、)名单。(五)初选公示。区评审办对初步入选鹿城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区评委会审查。(六)审定批准。经初选公示和异议处理后,区评委会确定拟授奖企业(组织)名单,报区政府批准发布。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十五条对获得鹿城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由区政府进行公布,并颁发证书和奖牌。第十六条鹿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第十七条申报鹿城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鹿城区政府质量奖的,由区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鹿城区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
9、证书,并在区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被撤销奖励的企业(组织)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鹿城区政府质量奖。第十八条获奖企业(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积极配合区评审办宣传和推广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发挥质量管理标杆企业的示范作用。第十九条获奖企业(组织)可在企业(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条参与鹿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团结协作,讲求效率,工作认真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真实、准确、公正地参与评审工作;(二)不得参加与评审员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的评审工作;(三)禁止向申报企业提供有偿和无偿的咨询服务;(四)禁止收受申报企业任何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五)保守企业(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泄露有关申报企业(组织)的信息,不得泄露有关评审的信息;(六)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原鹿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温鹿政发(2023)98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