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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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具有较高知名度、认知度、忠诚度、美誉度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农业品牌,扎实推进陕西特色现代农业建设,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强农的意见(农市发(2018)3号)、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农发(2023)7号),结合陕西省农业品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在陕西省辖区内生产的种植类、畜牧类、水产类等农产品及初级加工品,评选认定范围为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的初级鲜活农产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是指在一个具有特定的自然环境、人文历史或
2、生产加工历史的区域内,由相关组织注册和管理,并授权若干农业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的农产品品牌。该类农产品品牌一般由产地名和产品(类别)名构成,体现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或取得国家区域产品保护制度注册确认的品牌类型,与区域共同成长,形成与区域形象、区域经济的正面联动关系。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陕西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评选、认定、公示、发布等工作,对评选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推进农产品第五条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单位的申报、推荐工作,加强辖区内区域公用品牌培育打造和宣传推介,指导做好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及监督管理,做到区域公用品牌共建共享。各地在计划培育农产品
3、区域公用品牌前,须经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培育建设工作。第六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开展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评选认定工作,并实行全生命周期动态管理。登记证书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地域范围或者相应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的,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七条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原则上以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企业联盟为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发展政策规定。(二)农产品为种养业产品或仅改变其物理性状而不改变其化学结构、不含各种添加剂的鲜活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一般为单一品种或某一类产品。(三)必须是依法登记,且注册
4、地、农产品及原料产地均在陕西省境内,在特定的生产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化、标准化的生产基地,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或国家区域产品保护制度注册确认的品牌。(四)生产地区自然环境和人文历史独特,有一定的生产传统、生产规模和文化传承。(五)3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具有良好的品质、美誉度和发展空间,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一)近3年内产品在市(区)及以上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专项抽检和监督抽查等工作中有不合格记录的。(二)近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件,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三)被取消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相关认证证书的。(四)使用国家
5、禁止的农业生产资料、原材料以及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农业投入品等的。(五)有其他不符合区域公用品牌申请条件的。第九条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陕西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申报表。(二)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三)产品执行地方标准和生产中应用的生产操作(加工)规程复印件。(四)省级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1年内有效检验报告原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原检测机构公章)或1年内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合格证明;其他相关证书、证明等。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获得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并履行以下义务:(一)保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二)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宣传品牌农产品,向社会展示和推广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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