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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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和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实验动物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的
2、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第三条省科技厅行使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本规定,并适用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规定的具体标准。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二章裁量原则第五条省科技厅行使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依照法定权力、条件、范围、幅度和程序进行,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第六条省科技厅行使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七条省科技厅行使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八条省科技厅行使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实验动物违法行为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教育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代替行政处罚。第三章裁量规则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
4、规定应当并处数个处罚种类的,除符合法定事由依法应当减轻或不予处罚外,省科技厅应当严格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予以处罚,不得自主选择确定其中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第十条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辽宁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中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当事人的多个违法行为,虽然彼此存在一定联系,但各自构成独立违法行为的,省科技厅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同时、分别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省科技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二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下列相应材料可作为主
5、要依据:(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A)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四章裁量程序第十三条省科技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普通程序作出实验动物行政处罚决定。第十四条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省科技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书面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充分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第十五条省科技厅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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