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电动车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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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赤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号)赤峰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2月23日经赤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经2023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9日赤峰市电动车管理条例(2023年2月23日赤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
2、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租赁、维修、登记、道路通行、停放、充电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低速电动车。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驱动装置的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普通摩托车。低速电动车是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用于载客或者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第四条电动车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
3、、方便群众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引导电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文明出行。第五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动车管理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电动车停放和充电的安全管理,督促本辖区内单位落实电动车规范停放和消防安全责任;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登记、道路通行、车辆道路停放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生产、销售和质量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和
4、消防救援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消防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第八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者,根据城市承载能力和市民需求合理确定车辆投放数额,并与经营者签订经营服务协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第九条电动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在销
5、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车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相关信息,向消费者明示产品的性能、规格、标准、合格证、说明书等,为消费者开具销售发票,提供车辆合格证等资证,并告知消费者登记部门和登记时限;不得向消费者作虚假宣传,不得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消费者购买电动车时,应当对电动车的性能、规格、标准、合格证、说明书等进行了解,购买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并索要销售发票和车辆合格证等资证,及时办理登记。鼓励电动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车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6、的电动车。鼓励电动车所有人提前报废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第十条电动车及其蓄电池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送交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不得随意丢弃。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车,不得对出厂后的电动车实施下列加装、改装行为:(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或者挡风、遮阳、遮雨、高分贝音响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装置;(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脚踏骑行设备;(四)其他妨碍电动车安全性能的加装、改装行为。第十二条电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维修台账,
7、维修过程中不得改变车辆外形特征与主要技术参数。第十三条电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车登记之前,可以凭购车凭证临时上道路行驶,逾期未登记的不得上道路行驶。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凭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经登记后发放通行号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本条例施行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通行号牌,
8、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临时通行号牌。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和低速电动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的规定登记。本条例施行之前购买的未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和低速电动车未经登记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购车凭证,发放临时通行号牌;本条例施行之后购买的未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和低速电动车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临时通行号牌有效期和在农村牧区使用的电动车开始登记的时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四条申请电动车登记应当在电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申请。公安机关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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