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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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管理制度第一条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建立设备台账和运转日志,并认真填写、保存。矿用固定设备应建立健全设备档案,机电科与使用单位各保管一份。第二条各使用单位都必须设有专职或兼职的设备管理员。并在每月10日前到机电科核对设备台帐,不按时核对每次罚款100元。第三条机电科对全矿现场使用设备必须建立台帐,做到帐、物相符。第四条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包机制度实行包机制。明确包机人和详细的包机内容。第五条各使用单位闲置或因故障、损坏而停用的设备必须在两天内回收,每延期一天罚款200元,累计计算。回收的设备必须及时检修,并由机电科、使用单位及验收员共同验收,确认设备完好后方可退库,如有丢失、损坏、缺件,按原价的两
2、倍进行赔偿。第六条新安装的设备图纸资料要齐全;完工后要有验收及竣工报告,符合质量标准后移交使用单位,并办理移交手续。第七条各使用单位设备的调整、移动必须通知机电科,机电科设备管理人员到现场核对并修改设备台帐与现场实际相对应。第八条设备使用单位领用设备时(包括五小电器),必须经机电科、供应科开取材料领用单,方可到库房领取,否则库房不予领取。领用设备时,必须认真检查和试运转,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入井。第九条成套设备严禁拆件使用,特殊情况下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机电科长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并限期恢复,否则罚款500元。第十条矿井机电设备的结构不准随意改动,经反复试验确认需要对设备进行改进时,必须报机电科长及机电矿长批准后方可改进。第十一条设备的报废由机电科组织有关单位组成鉴定小组鉴定后,按规定的权限逐级审批报废。第十二条凡安装使用的新型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由机电科组织使用设备单位技术人员仔细研究说明书,制订出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维护、保养等制度,经审批后贯彻执行,使用初期机电科要组织专人经常检查其运行情况。第十三条设备管理牌板不全,内容填写不全或与实际不相符,每出现一处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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