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农用反光膜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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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葫芦岛市农用反光膜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用反光膜生产、经销、使用、回收、处置全过程监督管理,防止白色垃圾污染,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用反光膜,主要是指用于苹果种植业的地面反光膜。第三条农用反光膜的生产、经销、使用、收集、处置、再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其他农用地面覆膜可参照执行。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农用反光膜污染防治的组织领导,引导和支持农用反光膜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的产业化发展。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建立
2、农用反光膜回收网点,负责农用反光膜废弃物处置。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职责,在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用反光膜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市、县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用反光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用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农用反光膜“以旧换新”等扶持政策。市、县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产农用反光膜企业的指导监管工作。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经销农用反光膜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用反光膜回收、再利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关的外部环境治理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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