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联邦劳工法(中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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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缅甸联邦劳工法1951年劳工法(1951年第六十五号)一部加强和改进现行劳工法的法律。为了加强和改进现行劳动法:现做如下规定:一第一章前言名称、适用范围、生效时间第一条.(一)本法称为1951年劳工法。(二)本法适用于整个缅甸联邦境内。(三)本法自联邦总统公布之日起实施。术语概念第二条.本法中,除有相反规定外,应作如下理解1. “儿童”指不满十五周岁的自然人;2. “青少年”指已满十五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3. ,年轻人甘旨儿童或青少年。4. “成年人”指已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5. “日”指自零点算起的二十四小时。6. “周”指自星期六零点算起的七日。7. “动力”指电动力或者其他任何形式
2、的非由人或动物产生或转送的机械动力。8. “发动机”指各种能产生动力的发动机、电动机或其他机器。9. “传送机器”指传送发动机产生的动力或帮助其他机器设备接收动力的各种轴、轮子、鼓形圆桶、滑轮、固定轮或滑动轮装置、连合器、离合器、传动皮带或其他装置。10. “机器”包括能够产生、转换、传送或应用动力的各种发动机、传送机器或其他装置。11. “生产过程”包括:(1)为实用、销售、运输、递送或处理目的而为的各种制造、修改、修理、装潢、装修、包装、涂油、洗涤、清洁、摧毁、粉碎或其他处理或改装过程;(2)用泵抽油、净水、或污水的过程;(3)产生、转换或传送动力的过程;(4)为贸易、盈利、或其他附随业务
3、目的,而用凸版印刷术、平版印刷术、凹版印刷术印刷、装订书籍或为其他相似工作的过程;(5)建造、重建、修理、改装、修整或拆除各种船只的过程;12. “工人”指为工厂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过程开始前清洁设备或为生产过程附随或相关工作雇佣的人员,不论是否有工资。生产过程之外某办公地点从事文职工作的人不属于本处工人范畴。13. “工厂”指用动力操作且雇佣十人或十人以上或者在过去十二个月内雇佣十人或十人以上雇员从事生产过程的有生产场地的企业,或不用动力操作但雇佣二十人或二十人以上或者在过去十二个月内雇佣二十人或二十人以上雇员从事生产过程的有生产场地的企业;但不包括采矿企业,采矿企业适用采矿法。14. “占有
4、人”指在工厂及工厂事务中有最终决定权的人。将工厂按第九十三条规定委托给管理者或其他人管理的,应将该委托情况提前告知监察官,该受委托管理工厂的人被视为此工厂的占有人。15. ”注册医务人员”指按缅甸医务法或其他现行法注册的医务人员,在没有医务人员的区域由联邦总统提名任命,被总统提名任命的医务人员被视为注册义务人员。16. 由两批以上工人在一天内不同时间轮流从事的工作称为“轮班”,从事此种工作的每批工人称为一个“班”O17. “规则”指总统据本法制定的规则。本法时间第三条本法所指时间均指缅甸标准时间。适用范围确定权第四条(一)总统可以在官方公报上公告认定某些从事生产过程的单位应该适用劳工法,不论该
5、单位是否使用动力工作。(二)第(一)款公告可以针对某个单位、某种类别的单位、或某种类别的所有单位做出。(三)不论第二条第14项如何规定,所有第(一)款对工厂的规定都适用于该单位,此时该单位被视为工厂。对变更后工厂适用本法的豁免权第五条随着占有人或生产过程的变化,某使用动力操作的工厂工人减少到十人以下,且在以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可能增加到十人以上,在不用动力操作的工厂的工人减少到二十人以下,且在以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可能增加到二十人以上的,总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对该工厂进行豁免,不再适用本法。如果上述工厂的人数达到了十人或二十人以上,则豁免停止生效,继续适用本法。工厂的批准、准许和注册第六条(一)总统可以
6、为如下行为1 .要求某工厂或某类工厂在选厂址、建设或扩建工厂时必须获得工厂主监察官的书面批准;2 .要求工厂递交批准申请的同时提交与递交申请有关的计划和具体内容;3 .规定所提交计划或具体内容的性质,并要求计划或具体内容由相关证明人证明;4 .要求工厂必须登记并领取执照,并规定登记和领取执照以及续展执照的费用;5,规定除第(三)款规定之外,任何人不得颁发或者续展工厂执照;(二)申请人按第(一)款第1项规定递交申请并按要求附以第2项规定的计划或具体内容的,在以挂号邮寄方式向主监察官递交申请后三个月内没有任何音信的,视为获得批准。(三)主监察官拒绝批准工厂选址、建设或扩建,或拒绝为某厂登记或颁发执
7、照的,申请人可以在遭拒绝后六十日内向政府申诉。解释工厂不得以更换车间、机器为理由申请扩建,也不得以在一定范围内的增加车间或机器为理由申请扩建。突发事件时的豁免权第七条遇公共突发事件时,总统可以公告方式,在一定期间内、一定条件下豁免某工厂或某类工厂,该工厂或该类工厂在此期间不适用本法规定。此类豁免不得超过三个月。占有人报告递交第八条(一)工厂占有人应在其成为占有人或开始运营工厂至少十五日之前向主监察官递交包括以下内容的文件:1 .工厂名称和厂址;2 .占有人全名和详细住址;3 .工厂联系方式;4 .生产过程介绍(1)工厂在本法通过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工厂在过去十二个月内的生产过程;(2)所有工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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