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操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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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下发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操作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11-06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闭窗口】【打印本页】外贸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六)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一条第(二)项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二条有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规定,我局现将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操作指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外贸企业在2012年7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期间发生的符合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业务,可延期至2014年6月30日前申请开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2014. 5. 26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操作
2、指引一、符合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情形:(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六)项规定: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俏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原执行免退税办法(外贸转生产),在批准变更退税计算方法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U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转内销证明。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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