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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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送申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均衡发展,支持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帮助其解决住房问题、改善住房条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行缴存自愿、流动性风险控制、财务单独核算的原则。第五条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
2、积金管委会)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日常管理。第二章缴存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先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每个灵活就业人员只能有一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个人申报,缴存基数不低于福州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福州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住房公积金
3、缴存比例可在10%至24%的区间内自由选择。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内调整一次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必须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月缴存额不低于贷款申请年度选择的缴存标准,不得停缴。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连续3个月(含)以上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封存;连续6个月(含)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按协议约定注销账户。灵活就业人员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退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及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第九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缴存使用协议继续缴存的,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恢复正
4、常缴存当月起重新计算,账户余额可以参与计算贷款额度。第十条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单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所在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使用管理,账户余额可以参与计算贷款额度。灵活就业人员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缴存使用协议即时终止。单位职工离职,本人自愿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将原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使用管理,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参与计算贷款额度。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信息变更、账户转移等业务办理,参照单位职工执行。第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
5、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第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办法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政策在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第三章提取和使用第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在缴存期间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凭相关材料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出境定居的;(四)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五)不再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六)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情况。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只能办理委托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同城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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