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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企业成本计算对象和方法第十四条成本计算对象是:根据电力、热力生产的特点和管理需要,电力成本应按发电、售电、售热分别进行计算。(一)发电成本:以每一个独立核算发电厂为一个成本核算单位,核算该单位为发电所发生的全部耗费。由两个及以上电厂组成的发电总厂,可由总厂统一核算,或由分厂分别核算,再由总厂汇总。发电成本按水电、火电、风电分别计算总成本和单位成本。发电单位成本(即厂供电单位成本)按厂供电量(即发电量减去综合厂用电量)计算。发电单位成本二发电总成本(元)厂供电量(千千瓦时)(二)售电成本:以独立企业法人为成本核算单位,汇集所属内部核算单位及本部为发电、售电发生的全部耗费构成售电成本。售电总成
2、本二发电成本(包括水、火风电)+购电总成本+集团公司本部及分支机构成本(三)集团公司除计算售电成本外,还应分别水、火电、风电汇总计算发电单位成本以及购电、供电单位成本和售热单位成本,其计算公式为:水力发电单位成本=各水电厂发电总成本之和(元)各水电厂厂供电量之和(千千瓦时)火力发电单位成本=各火电厂发电总成本之和(元)各火电厂厂供电量之和(千千瓦时)风力发电单位成本=各风力电厂发电总成本之和(元)各风力电厂厂供电量之和(千千瓦时)出,年、业圣卡各供热电厂供(售)热总成本之和(元)供(售)热单位成本=各供热电厂供(售)热量之和(百万千焦)第十五条成本计算法:(一)电力、热力成本计算采用“品种法”
3、。(二)其他产品成本计算,根据生产过程、批量等不同,可分别采用“定单法”、“分步法”、“分类法”或“定额法”。第十六条产品成本的计算:(一)电、热产品成本的计算1 .生产费用的归集:为电、热产品生产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按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进行归集。归集时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1)生产费用发生时即明确服务对象,应根据有关的原始凭证或记帐凭证直接计入或定期汇总计入。(2)根据燃料、材料、工资等分配表,分配计入。2 .电热产品成本的分摊:电、热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都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由于热电厂的电力和热力产品生产是同时进行的,所发生的生产费用不能完全分清应由电、热产品负担的份额,因此,应按
4、以下原则进行分配:只为电力或热力一种产品服务的车间或部门,其成本应全部分配给电或热力产品负担;为电力和热力两种产品共同服务的车间或部门,其成本应按一定的比例加以分配。具体方法如下:(1)变动费用部分:主要指热电厂为生产电力、热力产品直接耗用的燃料费,应根据发电供热实际耗用的标准煤量比例分摊。但是,供热厂用电耗用的燃料费,应由热力成本负担,此项费用根据各月实际发电燃料单位成本乘以供热实际厂用电量计算,其计算公式为:供热厂用电燃料费二实际供热厂用电量X实际发电单位燃料成本实际发电(含供热厂用电)单位燃料成本=受蹙7鬻%厂供电里(千千瓦时)供热燃料成本二实际燃料费用总额XgJ共1整/H+发电、供热耗
5、用标准煤量供热厂用电燃料费(2)固定费用部分:指热电厂除燃料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可选用以下两种方法进行分摊:分项目测算分摊比例的方法。此方法适用于产品成本中热力所占比重较大(指热力产品所耗标煤量占发电、供热用标准煤总量的比重在10%以上)的热电厂。即按照年度成本计划或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各项固定费用进行分析测算,求出总的电、热固定费用综合分摊比例,具体方法如下:材料费:电气、汽机车间用料(不包括热网部分用料)由电力产品负担,热网部分用料由热力产品负担、水处理用药品按电、热耗用软化水量比例分摊,其余按电、热耗用标准煤量比例分摊。折旧费、修理费:电气、汽机车间(不包括热网部分的折旧费和修理费)部分由电
6、力产品负担,热网部分由热力产品负担,其余部分按电、热耗标准煤量比例分摊。生产用水费:按电热耗水量比例分摊。工资和福利费,其他费用,一律按电热耗用标准煤量比例分摊。以上三项中,电、热力产品负担费用分别加总除以全部固定费用,即求出电、热力产品固定费用的综合分摊比例,据以分摊各月电、热产品应负担的固定费用。综合分摊比例原则上应每年测算一次。按实耗燃料比例分摊的方法。此办法适用于产品成本热力所占比重较小且比较稳定的热电厂,按照发电、供热实际耗用的标准煤量的比例进行分摊。其公式为:发电固定成本=发电、供热全部固定斛X发/鹳温量供热固定成本二发电、供热全部固定斛一发电固定成本(二)其他产品成本的计算:企业
7、生产的其他产品,应按不同的产品类别、批别或订单计算产品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其他产品成本的计算原则是:凡为生产产品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和其他直接支出,直接计入产品成本,不能直接计入产品成本各项间接费用应当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产成品和在产品之间的费用分配,应分别情况处理。在产品数量不多,每月变化不大的,可用年初在产品成本作为每月月末的在产品成本,但年终必须根据实际数重新计算在产品成本;在产品数量较多或每月之间在产品变化较大的,月末应按实际在产品数量计算在产品成本。具体费用分配,可采用以下成本计算方法。1 .生产费用的归集(D基本生产车间发生的生产费用,按成本计算对象和成
8、本项目分别归集。属于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和福利费等费用凡能确定由某一种产品成本负担的应直接计入;凡不能截然分清的应根据生产产品的特点和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方法分配计入:材料费用的分配a.按定额耗用量比例分配。此种方法适用于消耗定额健全的企业。计算公式为:分配率一材料实际总消耗量X材料单价各种产品材料定额消耗量之和某产品应分配的材料费二某产品定额耗用量X分配率b.按产品实际重量比例分配。此种方法适用于原材料耗用量与产品重量成比例的企业。其计算公式为:分配率一全部产品原材料实耗金额全部产品重量某产品应分配的材料费二某产品重量X分配率c.按产品产量比例分配。此种方法适用于产品原材料消耗定额相
9、同的企业。其计算公式为:公和玄一全部产品原材料实耗金额分配率二全部产品产量某种产品应分配的材料费二某种产品产量X分配率外购动力费的分配:按机器工作时数和机器马力计算分配。其计算公式为:消耗一种动力费用总额分配早一参与分配的功率总数(E马力X时数)某产品应分配的材料费=生产某产品耗用功率X分配率工资及福利费的分配:按产品实际耗用的工时或定额工时比例分配。其计算公式为;分配率一生产工人工资总额及福利费总额各种产品实际(定额)工时之和某产品分配的工资及未都费二某产品实际(定额)工时X分配率(2)辅助生产车间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应按成本计算对象和项目分别归集,属于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及福利费等直接费
10、用,直接计入辅助生产的有关项目,属于各项间接费用需经过分配计入。(3)制造费用的归集: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应按成本计算对象和制造费用项目进行归集。2 .费用的分配(D辅助生产费用的分配。应根据生产产品的特点和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采用以下分配方法对辅助生产费用进行分配。直接分配法:是指将各辅助生产车间的实际成本,只在基本生产车间和管理部门间按其受益数量进行分配,对于各辅助生产车间相互提供的产品或劳务则不进行分配。本办法适用于辅助车间相互提供产品和劳务数量较少的企业。计划成本分配法:是指按劳务的计划单位成本和实际提供劳务的数量进行分配。本办法适用于各辅助生产车间的劳务单位实际成本
11、较稳定的企业。一次交互分配法:是指平行辅助生产车间费用的分配分两次进行。即第一次只在辅助生产车间之间交互分配费用,对基本生产车间和管理部门不进行分配。第二次分配是将辅助生产分配前的费用加上分配进来的费用,减去分配出去的费用,计算出各辅助生产车间的实际费用,再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给基本生产车间和管理部门。本办法适用于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数量较多的企业。(2)制造费用的分配。根据修造企业的特点,制造费用的分配采用生产工时比例分配法,是以各种产品实际消耗的生产工时为标准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某产品分配的制造费用=某产品实际生产工时X分配率3 .产品成本计算企业发生的各项生产费
12、用经过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归集和分配后,按以下原则确定产品成本:(1)对于采用“分批法”计算成本的单件生产,产品完工以前,成本明细帐所归集的生产费用,都是在产品成本;产品完工时,成本明细帐所归集的生产费用,就是产成品成本。(2)对于采用“分批法”计算成本的小批量生产,如批内产品跨月陆续完工,可按计划单位成本或最后一期相同产品的实际成本计算已完工部分的产成品成本;从产品成本明细帐中转出产成品成本后的余额,即为在产品成本。(3)对于采用“分步法”或“分类法”计算成本的连续大量生产,月末既有已完的产成品、又有未完工的在产品,应将该种产品本月发生的生产费用和月初在产品的生产费用进行归集汇总,并在完工产品
13、与未完工之间进行分配,计算出本月完工产品和月未在产品的成本。本月生产费用,本月完工产品成本和月初,月末在产品成本四者之间的关系如下:月初在产品成本+本月生产费用本月完工产品成本+月末在产品成本在已知月初在产品成本和本月生产费用的情况下,一般采用先确定月末在产品成本,再计算完工产品成本的方法。在产品成本的计算,可采用定额成本和在产品系数的方法。其公式:在产品成本二在产品数量X单位定额成本X在产品系数第十七条成本核算一般以每一个月为成本计算期,以每一年度为成本决算期。在同一个计算期内产品的产量、收入必须与其相应的成本相匹配。第十八条为确保成本计算正确性,应遵守下列原则:(一)正确执行有关费用开支标准,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二)必须以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和会计记录为依据,不得以估计成本、定额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三)必须划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在产品成本与产成品成本、可比产品成本与不可比产品成本的界限,不得相互混淆,影响成本的准确性;(四)保持成本计算方法的稳定性,核算程序、方法和分配标准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五)必须根据计算期内实际产量(或作业量)的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算实际成本;(六)成本计算除计算金额外,凡能计算数量的主要项目,必须同时计算其数量,并与生产统计、劳动工资等部门的统计数字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