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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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6月30日十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9日起施行。市长:黄志豪2023年7月19日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设置和管理,提升城市公共设施服务水平,优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对外交流,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设置和管理。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向不特定人开放、供不特定人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本规定所称外语标识,是指公共场所设置的标志牌、告示
2、牌、电子显示屏等公共服务设施使用外语标示名称、方位,提供场所导向、设施用途、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等信息的标志物。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语标识设置、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分期分批推进外语标识的新建和改造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保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责。第四条市外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外语标识的规范建设、监督和宣传工作。各区承担外事工作职责的部门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和市外事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外语标识统筹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外语标识标准制定等标准化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
3、市道路、市政公厕、城市公园等市政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管养及相关执法工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的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规范设置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公共场所设置外语标识,应当遵循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符合合法性、规范性、服务性和文明性的要求。第六条市外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译写规范地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公共场所标识名称、提供信息,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语作为标识,但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使用的除外。外语标识与中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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