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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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本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工作,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权的正确行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27号)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处罚
2、,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裁量基准一般包括违法行为、适用条件(考量因素)、裁量阶次、处罚幅度和法律依据等方面内容。(三)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守本办法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应当遵守委托部门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行政处罚裁量的有关规定。二、基准的制定(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于法于规有据,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科学合理制定裁量基准。(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符合立法目的,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应当充分考虑中华人民共
3、和国行政处罚法与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单行法之间的关系,做到相互衔接,确保法制的统一性、系统性和完整性。(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全面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违法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使得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同时兼顾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全省系统执法实际分批制定并发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不与上级部门制发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裁量基准,也可以对上级部门制定的裁量基准进
4、一步细化、量化。依法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可以拟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报请委托部门批准和公布。(A)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确保本地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作有序推进,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统一规范实施。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制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日起30日内报上级部门备案。三、基准的内容标准(九)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1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2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
5、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3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4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1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 .违法行为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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