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燃气经营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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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河北省燃气经营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燃气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燃气经营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营造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全省燃气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信用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燃气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包括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分类监管以及信用信息管理等内容。市、县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信用信息的记录和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燃气经营企业,是指在本省内从事各类燃气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包括管道燃气、瓶装
2、燃气、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母站、子站)、加氢站等。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第四条信用信息归集由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负责采集、整理、记录、维护,归集结果报市(新区)燃气主管部门。第五条信用信息归集包括燃气经营企业主体基础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及表彰奖励信息。第六条主体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类别、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注册地址等企业法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信息和企业变更、注销登记情况等信息。第七条监督检查信息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检
3、查等信息。第八条违法违规信息包括违反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第九条表彰奖励信息包括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对燃气经营企业的表彰奖励、典型示范及行业推荐等。第十条信用信息采取行政管理部门自行录入和自主申报录入两种方式归集。(-)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表彰奖励信息采集由相应的业务部门、单位负责收集并录入信用信息平台。(二)燃气经营企业可向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申报信用信息,经审核后录入信用信息平台。申报信用信息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第三章信用等级评定第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综合一年内企业失信行为发生次数和严重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将企业
4、信用状况划为三级:A级(守信)、B级(一般失信)、C级(严重失信)。第十二条A级:指严格遵守燃气相关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未发生违反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供气协议问题;(二)燃气设施符合安全标准要求,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三)未发现向燃气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的情形;(四)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燃气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或未因涉嫌违法行为被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记录;(五)因燃气工作突出获得政府部门表彰奖励、典型示范及行业推荐等。第十三条B级: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经营企业。(-)违反燃气特许经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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