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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桥、门式起重机维修保养安全技术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桥、门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维修及日常维护保养的术语与定义、一般规定、维修、保养规则、内容及要求,自检要求、安全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桥、门式起重机的维修及日常维护保养。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5972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T14405通用桥式起重机GB/T14406通用门式起重机3术语与定义略4一般规定4.1 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
2、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4.2 应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重大修理信息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编制施工方案,告知后即可施工。4.3 起重机的重大修理应由具有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测;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4.4 本文件是对起重机维修保养的基本要求,施工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高于本文件的维修保养标准,但不得低于本文件的要求。4.5 起重机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重大修理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其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
3、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4.6 起重机的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应填写记录,并纳入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对记录的填写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5维修、保养规则5.1 施工单位必须结合使用单位的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维修保养管理制度。5.2 维修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分包与转包。5.3 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作业中应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在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处理。5.4 每日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5.5 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安全保护装置15日进行一次自行检查,作出记录。5
4、.6 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预防性维修作业,经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作业人员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应有电工)。应指定1人为作业负责人,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在预防性维修作业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处理。5.7 应至少每年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自检、维修作业。现场作业人员应以专业维修人员为主,不得少于4人(其中应有电工、检测人员)。应指定1人为作业负责人,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在预防性维修作业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处理。6维修、保养内容及要求6.1 日常维护保养内容及要求日常维护保养是现场作业人员为了保持设备的正常技术状态,达到设
5、备给定的技术性能要求,安全使用并延长使用寿命所必需进行的日常工作,其工作内容及要求参见附录A。6.2 维修6.2.1 维修作业除完成日常维护保养全部作业外,还需要对设备进行局部解体检查,清洗换油,修理或更换塑性变形的结构件,修理或更换磨损零部件,排除异常情况和故障,恢复局部工作精度,检查修理电气系统等,维修作业主要由专职维修人员承担,操作人员协助。钢结构、机构、电器部分维修的工作内容及要求、主要方法参见附录B、附录C06.2.2 维修项目的确定可按以下方法:a)施工单位与用户签订的维修合同应规定维修项目;b)当维修项目不确定时,应对需维修的起重机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确认,列出维修项目。7
6、自检要求7.1 承担维修或维护保养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自检。7.2 自检的期限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执行。7.3 承担维修或维护保养的施工单位应按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要求,对所进行的自检均应填写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并归入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8安全要求8.1 承担维修或维护保养的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或有关单位)有关负责人。8.2 承担维修或维护保养的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在施工中严
7、格执行。8.3 承担维修或维护的施工单位应对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附录A(资料性附录)整机日常维护保养技术要求A.1日常维护与保养A.1.1工作前的维护保养与检查:a)合闸后检查电压是否正常,电动机和电气上允许电压波动的上限为额定电压的+10%,下限(尖峰电流时)为额定电压的-15%,开车前检查所有控制手柄是否归至零位;b)清除运行轨道上的障碍物;c)查看各减速箱、液压站的油量是否达到规定的使用要求,并注意是否变质;d)查看各连接处的紧固件是否松动,销轴连接是否可靠,开口销是否脱落或尾部开口度是否符合规定;e)查看各润滑部位
8、的油杯、油嘴是否完好,确认是否已按规定注入足量的润滑油(脂);f)查看电缆线有无裂损或擦伤,若有应用绝缘胶布包好扎好;g)检查调试各安全装置的灵敏性,应达到规定要求;h)检查制动系统是否灵敏可靠;i)检查钢丝绳是否跳槽,钢丝绳压板、绳夹等是否紧固,钢丝绳是否有断丝、断股现象;j)检查滑轮是否有缺损、转动灵活;k)检查吊钩防脱绳装置是否安全可靠。A.1.2工作后的维护保养与检查:a)清除传动机构的灰尘和污垢;b)搞好操作室的清洁卫生,并关好门窗;C)配电箱拉闸、锁好、电缆线盘绕整齐;d)作好当班详细运转记录和维护保养记录,对排除发现的故障进行记录。A.1.3设备在运转过程中维护保养与检查:a)作
9、业人员应随时注意细听传动机构有无异常响声,电动机、制动器、减速器、接触器等有无不正常响声;b)各处轴承有无发热现象;减速器油温是否过高等,在这些方面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停机加以排除。注:上述这些部位检查保养应在工作间歇时进行,绝对禁止在运转时对各传动部位进行检查保养,以免发生工伤事故。A.2整机维护保养项及技术要求A.2.1轨道A.2.1.1检查轨道偏差,若超过标准规定的20%轨道应重新矫正;如果运行情况显著恶化,即使没有超过允许偏差的20%,也需要矫正轨道。A.2.1.2查看钢轨有无裂纹、头部下陷、变形和侧面磨损,如有应及时更换和调整。A21.3查看压板、螺栓(或钩形螺杆)是否松动、脱落,如有应
10、及时拧紧和配齐。A214查看道钉和鱼尾板螺杆是否松动短少,如有应及时拧紧和配齐。A.2.1.5检查小车轨道偏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若轨道偏差超出标准要求必须重新矫正。A.2.1.6查看接地、接零装置是否可靠,缓冲器及车挡有无损伤、错位、脱落。A.2,2钢结构A.2.2.1查看焊缝(必要时可用5倍的放大镜)有无裂纹,如有裂纹应及时处理。A.2.2.2检查主梁的跨中上拱度、端部上翘度是否符合标准规定要求,若有超出标准规定现象,应及时矫正修复。A.2.2.3查看连接部分,有无松动、脱落、裂纹、腐蚀,如有应及时修复。A.2.2.4查看销轴连接处,是否牢固可靠,开口销是否脱落,其尾部开口度是否符合要求,如
11、有应及时处理。A.2.2.5清洁钢结构的油污和灰尘,检查其表面防护。A.2.3机构A.2.3.1按有关规定(或使用说明书)更换各机构减速器的润滑油。A.2.3.2注意紧固各机构底座、减速箱壳及其它部分的连接螺栓。A.2.3.3调整各机构制动器,油量是否合适,是否漏油,机架有无裂纹与开裂和松动,应达到有关标准或说明书的要求。A.2.3.4调整各限位开关,使限位开关元件间隙达到要求。A.2.3.5调整起重机和起重小车车轮在垂直面上的偏斜、起重机和起重小车车轮在水平面上的偏斜,使之达到标准规定的要求。(此条在日常维护中不能达到要求,建议取消。)A.2.3.6检查滑轮,有无裂纹、缺损、磨损,联接紧固情
12、况。A.2.3.7注意吊钩总成有关螺栓的紧固,防脱绳装置应安全可靠。A.2.3.8查看卷筒,有无裂纹、变形与磨损,钢丝绳固定部分有无异常、脱槽,以及联接紧固情况;A.2.3.9钢丝绳的使用情况,应严格按GB/T5972标准执行。A.2.3.10清洁各机构的油污与灰尘。附录B(资料性附录)主要结构件、机构部分的维修、检验、试验B1结构件的维修8.1.1.1 结构件维修的主要内容是校正或更换超出校正范围的结构杆件。8.1.1.2 结构件的校正主要采取火焰校正和机械校正两个方法。8.1.1.3 更换结构件可按下面步骤进行:a)更换结构件所选用材料的材质和型号规格应符合GB/T14405和GB/T14
13、406标准和设计图样的要求;b)下料尺寸应符合设计图样要求,焊接坡口应符合GB/T985标准和焊接要求;c)用碳弧气刨将损坏的部位刨下,并对焊道进行清理打磨;d)按焊接工艺规程将新杆件焊上,焊缝应达到GB/T14405和GB/T14406标准和设计图样要求;e)焊后应按涂漆作业指导书进行处理。8.2 钢结构件维修检验8.2.1 主梁跨中上拱度应为(0.9/IoOo141000)S.且最大拱度应控制在跨中S/10的范围内;对门式起重机其悬臂应上翘,有效悬臂处的上翘度应为(0.9/350-1.4/350)11或12。注:1112分别代表悬臂龙门吊的两端有效长度。8.2.2 主梁腹板的局部平面度,以
14、Im平尺检测,在离上翼缘板H/3以内的区域不大于板厚的0.7倍,其余区域不大于板厚的1.2倍。8.2.3 桁架杆件的直线度不大于杆件长度的15/10000O8.2.4 主梁和端梁焊接连接的桥架,以装车轮的基准点测得的对角线差或双梁门架对角线差不大于5mm。8.2.5 主梁在水平方向产生的弯曲应符合GB/T14405和GB/T14406标准的要求。8.2.6 主梁结构件应无裂纹、明显腐蚀、异常变形、明显扭曲和局部失稳,其连接部分无松动、脱落、裂纹、腐蚀。8.2.7 小车架应无裂纹、变形,金属表面油漆不得起泡、剥落、明显锈蚀,连接部分无松动、脱落。8.2.8 司机室和主梁连接处母材及焊缝无裂纹,螺
15、栓紧固可靠。8.3 机构部分的维修8.3.1 机构部分维修的主要内容是修复和更换损坏的零件。8.3.2 对需更换的零件,其材质、热处理及配合尺寸等要求应符合设计图样的要求。8.3.3 对需进行加工修复的零件,应编制该零件的工艺流程卡片并按工艺要求进行加工。8.3.4 修复和更换损坏的零件后,应对机构进行调试,调试后机构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8.4 机构检验8.4.1 各机构运转时,使用润滑油的减速机噪声不大于85dB(A);使用二硫化铝润滑脂的减速机噪声不大于87dB(A)0减速器油温升不超过35。8.4.2 各机构的电机空载运转温升不高于60,所有的电器绝缘电阻不低于0.5MQ.8.4.3 各机构制动器的动作灵活可靠,符合GB/T14405和GB/T14406标准的规定。8.4.4 各安全保护装置的调试应符合GB/T14405和GBZr14406标准的规定。8.4.5 其余各部分的要求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8.5 试验8.5.1 经过重大修理并重新调试的桥、门式起重机应按GB/T14405和GB/T14406标准第6章的规定进行试验。8.5.2 经试验后,设备是否合格应按GB/T14405和GB/T14406标准判定。附录C(规范性附录)电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