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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桃江县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桃江县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桃江县人民政府2023年5月日桃江县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桃江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市
2、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均按本办法进行项目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组织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审批与规划管理及批后管理和监督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县住建局)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供水供气、城市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管理和相关公用设施的建设,负责全县市政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城市管理和综
3、合执法局(简称县城管执法局)是市政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部门。第二章工程责任主体管理第四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须依法明确五方责任主体及其项目负责人。五方责任主体是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通过招标或采购方式逐项目确定。每项工程须将确定的五方责任主体及其项目负责人进行公示。第三章工程计划管理第六条由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每年12月底前初拟来年建设计划,并报住建局汇总,整合各方资金,合理、系统拟出年度项目建设计划(草案),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进行修改完善,报县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形成送审稿,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报县委常
4、委会审查批准后形成年度建设计划。第七条批准后的工程计划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建设过程中,若需调整工程计划的,IOO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批准,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长批准,年终时一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四章工程前期工作管理第八条简化立项手续。使用存量土地的建设项目和杆线、地下管线等项目,立项时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同意用地书面意见作为立项用地手续。在原用地范围内的改建、改造、扩建等项目,立项时可从宽办理地质、文物、压矿、水土保持等论证评估。第九条规范设计和预算编制审查手续。建设单位需将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分别报住建局审查和备案,按照评审后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编制工程预算。第十条规范
5、预算评审手续。工程预算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查同意后,由财政局财评中心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进行核对、确认后,财评中心出具评审结论,建设单位以此评审结论作为招标上限值的依据。第十一条为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和标准,设计方案通过评审确定后,在进行预算、财评、招标(采购)询价时,须以其设计要求和设计标准为依据,如需修改设计方案、调整设计标准,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研究,履行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后方可修改。第五章工程招标采购管理第十二条为加强项目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执行工程招投标工作,严格落实
6、招标人负责制。第十三条公开招标范围单项合同估算价在IOO万元以上的设计、勘测、监理、检测、评估、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其他需要公开招投标的建设项目。第十四条邀请招标范围(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以上IOo万元以下的设计、勘测、监理、检测、评估、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服务项目;(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第十五条需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建设项目按国家政策要求进入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活动。第十六条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中标结果均上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六章工程报建管理第十七条简化市政工程的报建手续。用地
7、手续方面,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项目用地证明,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由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相关规费的收缴,县政府出台文件予以减免。第十八条市政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和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建设。第十九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全过程接受县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管理,确保市政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七章工程在建管理第二十条建设单位须加强工程监督管理。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的约定。每个市政
8、工程明确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组织五方责任主体的各相关责任人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投资等进行全过程精细化管理。第二十一条加强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履职情况督查。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不履职,发现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情况的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二条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巡视,特别加强对物料堆放,施工用电,噪音控制,交通疏导,基坑等的安全管理措施。严格按图施工,杜绝偷工减料,确保工程质量。第二十三条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及单
9、元工程(工序)等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应当有检查记录或者检测报告,并有专人签字,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见证取样送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监理单位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需要进行检测的项目进行平行检测,建设单位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项目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未通过质量检测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加强监理单位专业监督。聘请符合工程规模要求的监理单位进行专业监理。监理人员和设备设施的配备须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监理人员须严格履职。第二十五条加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
10、。依照法规要求须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由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简称县质安监站)依法实施监督;不须办理施工许可的小额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县质安监站申请监督,县质安监站须派监督员跟踪监督。第二十六条完善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更管理办法,从严管理工程造价的调整。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程序如下:施工单位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变更申请,报监理单位签字认可,再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申请变更,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方案,报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工程变更后造价调整需按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相关的变更造价审批手续,审批同意后方可按变更方案实施。经省市主管部门审核的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按上级部门的意
11、见实施。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项目承包合同、预决算、招投标、检测报告及验收等所有项目建设资料,并在法定规定时间内移交城建档案馆存档。第八章工程资金监管第二十八条城市建设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市建设的专项资金、贷款资金、预算安排的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申报单位实行分户管理,专款专用。上级(市级以上)专项资金按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第二十九条工程资金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如论证、评估、可研、设计勘察、预算、代理等费用)、工程款(施工承包款、设施设备等)、工程服务费(工程质量检测费、招标交易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测量费、工程监理费等)等,由建设单位和县财政局相关部门审核后支付。
12、第三十条建设资金的支付程序:承包人(中标单位)申请T监理审查(工程款)一建设单位、财政部门审查后审核支付。工程资金一律支付到工程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账户。第九章工程结算管理第三十一条办理工程结算须达到以下条件:(1)工程档案资料齐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文件;(2)工程验收合格;(3)已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且取得备案认可文件。第三十二条工程决算审核条件达到要求后,按照桃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桃政发(2023)7号)向县财评中心及县审计部门送审。工程结算以县财评中心及县审计局终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第十章工程竣工移交和管理第三十三条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
13、程竣工验收,由五方责任主体代表和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代表组成验收小组,建设单位收集整理相关建设资料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由建设单位组织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施工方为移交方,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为接受方,双方确认移交内容清单,办理移交手续。在原址、原用地范围维修、改建、改造工程,自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即交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管理,新建市政工程部分完工后,须投入使用的,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办理工程移交手续。(1)新建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工程移交手续。(2)市政工程完工后,暂不能投入使用且无法移交的,由施工方管理,直至办理移交手续之日。(5)雨污分流工程完工后,移交给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管理和养护,沿线居民和小区排水接入市政管网,须经县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许可,严格按雨污分流方可接入市政管网。第三十五条严格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施工责任方负责保修。第十一章罚则第三十六条对市政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按照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违法违纪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二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