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的状况和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进行立法的必要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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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的状况和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进行立法的必要性我国现行的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主要有五部: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配套法规条例如防汛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2001年10月25日作为行政法规颁布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比较具体规定了流域管理机构对长江干流采砂管理的管理与监督职责,但目前为止,尚没有针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形成具体完善的法律体系,国家只是在防洪法与河道管理条例等单项法律、法规中从各自的侧面明确了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2002年新修订的水法的最大成就,是强化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确立
2、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奠定了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对于加强以流域为单元的水资源统一管理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以淮河治污为例,在污染已极其严重的情况下,国务院颁布第一部流域水污染防治法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其法律地位高于地方性法规,它从全局利益出发打破条框分割管理,把流域管理纳入法治体系,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对于长江流域而言,应该吸取淮河流域水污染事后立法的教训,积极进行事前立法防御。目前,我国有关水资源保护的立法中,有些法律规定还不具体,很少引进市场机制,特别对水利经费的征收,规定的还很不够。基于长江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流域内水资源管理实际与可持续利用的需要,建议国家尽快考虑制订长江法,形成一个完善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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