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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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州市海珠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强区试点示范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3-203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国知发服字(2023)1号)、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推动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知识产权战
2、略实施,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纳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区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管理。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申报评审、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四条【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科学分配、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第五条【绩效目标】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是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建设知识产权强区,实现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全面提高全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第六条【申报单位】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实施。符合
3、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事业单位、机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个人可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一)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的合法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二)在本区注册登记的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三)在本区注册登记的,以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为目的,并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具体扶持项目对申报人有其他条件要求的,由区知识产权局在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第七条【资助原则】申报本章奖励资金所涉知识产权应为权利人地址在本区,已获得授权的有效知识产权,且无权属纠纷或被申请无效的情况。第八条【高价值培育扶持】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服务
4、机构开展高价值专利、商标培育和实施工作。在申报周期内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机构和个人予以扶持:(一)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同一专利已获得广东省专利奖扶持的,按不超过上述标准进行差额扶持。(二)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一次性配套扶持20万元。(三)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配套扶持10万元。(四)对新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每件给予一次性配套扶持1万元。第九条【试点示范扶持】对申报周期内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
5、强国建设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评为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奖励。第十条【地理标志扶持】地理标志资助的范围及标准:对新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成功的,给予一次性配套扶持10万元。第十一条【转让许可扶持】支持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服务机构给予扶持:(一)在申报周期内主动实施专利开放许可且成功许可次数达到10次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5万元;(二)高校、科研机构转让、许可专利成果,在申报周期内达到15件(次)以上的给予扶持5万元,每增加10件(次)增加1万元,
6、最高不超过30万元。(S)在申报周期内促成海珠区企事业单位实现专利转让、许可达到50件(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扶持5万元。第十二条【金融配套扶持】支持知识产权金融,按如下标准进行扶持:(一)对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配套扶持。按照所质押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实际贷款额的15%的标准给予扶持,市区两级总额最高不超过80万yGo(二)对企事单位和保险机构知识产权保险业务扶持。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事业单位按照不超过实际投保费用的30%给予配套扶持,同一单位市区两级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提供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或开发知识产权保险新险种且保额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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