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绿化办法(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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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城市绿化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城市绿化高质量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镇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作原则】城市绿化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产业政策,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转化应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指
2、导协调驻地单位完成社区和单位内部的绿化任务。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相关审批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第六条【行业协会】城市绿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城市绿化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社会治理创新,提高为城市绿化服务的能力。第七条【园林城市】本省开展城市园林创建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地建设和管理。第八条【权利和义
3、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城市绿化及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第二章规划第九条【规划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符合国家和省对城市绿化的相关要求。根据需要可以单独编制公园体系、绿道、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专篇。城市绿道规划,应当将生态、文化、交通等要素有机融合,以生态廊道串联城乡绿色资源和历史文脉。第十条【绿线管控】城市绿化规划中确定的城市绿线应当严格遵守,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确定的永久保护绿地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公告牌。第十一条【城市生态公园】城市生态公园应当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并按照公园绿地进行建设管理
4、,其配套管理服务设施用地应当计入建设用地指标。第十二条【建设指标控制】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按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应符合下列标准:(-)新建居住区绿地所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比例不低于30%;(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带面积所占道路用地比例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例不低于15%;(三)城市内河湖、湿地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四)单位附属绿地面积所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库、商业中心等绿地比例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不低于30%。学校、医院、疗养院所、机关团体
5、、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例,按照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六)服务于城市绿化的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生产绿地总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o旧城改造地区的绿化面积,可以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第十三条【设计资质】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第十四条【方案审定】公共绿地设计方案,应当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应当征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意见。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五条【设计理念】城市绿
6、地建设应当兼顾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和节约资源,充分利用乡土植物,注重营造植物景观,保护生物多样性,突出地域特色。第三章建设第十六条【建设主体】城市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建设:(-)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绿地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建设;(二)新建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的单位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四)铁路、公路防护绿化和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建设;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建设单位。第十七条【质量安全】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程的监督管理。
7、第十八条【立体绿化】鼓励屋顶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高架桥、护坡、隧道口、崖壁、挡墙以及大型市政公用设施等,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实施立体绿化的,应当确保建(构)筑物、通行、消防和相邻区域等的安全,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立体绿化面积可以按照比例折算为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具体折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九条【地下空间利用】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不得影响植物生长、绿地使用和游憩安全。第二十条【管线与绿地关系】管线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地下管线外缘与行道树树干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小于0.95米;(二)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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