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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分类分级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的专业性、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我校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是根据危险源的特性和导致(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价),并配套专业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操作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危险源辨识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全校所有实验室。实验室以“房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试验场所安全分类和风险等级的认定。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五条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
2、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实验室分类分级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类分级认定工作,对各级各类实验室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安全管理。第七条各学院作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落实所属实验室按实验场所(房间)进行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的认定,并对认定结果进行审核与确认,报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各学院主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院领导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针对不同危险等级实验室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实施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安全管理。第八条各实验室主任为本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根据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对所属实验场所(房间)进行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的评
3、估和认定,认定结果报学院审核确认。第三章实验室分类安全管理第九条实验室分类安全管理主要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类别进行,根据我校教学科研特点,实验室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特种设备类、其他类等。(一)化学类实验室。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场所归属为化学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管理重点是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易燃易爆品、麻醉品和精神药品、国家安监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实验气体、化学废弃物等的安全管理。(二)生物类实验室。涉及微生物和实验动物的实验场所归属为生物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微生物(传染病病原体类等)、实验动物等危害个体或群体安全的生
4、物因子。重点是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和实验必须在具备相应安全等级的实验场所进行,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必须具有相应的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等),使用实验动物须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等。()辐射类实验室。涉及放射源、射线装置等的实验场所归属为辐射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放射性物质。管理重点是放射源使用资质、存放场所、涉源人员等的安全管理。(四)机电类实验室。涉及机械、电气、高温高压等设备及仪器仪表等的实验场所归属为机电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高压及大电流设备、激光设备、强磁设备、加热设备等。管理重点是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装置等特殊设备及
5、机械、电气、激光、粉尘等的安全管理。(五)特种设备类实验室。涉及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的实验场所归属为特种设备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是该类设备自身,起重机械可能造成重物坠落、起重机失稳倾斜、挤压、高处跌落等危害;锅炉可能因超温、超压等导致材料失效发生爆炸或泄露造成机械损伤、烫伤等危害;压力容器可能因遇热超压、机械损伤、减压阀不合格等造成爆炸或气体外泄等危害。管理重点是按照要求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六)其他类实验室。不涉及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均归属为其他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用电设备引发的用电安全风险,管理重点是规范用电。第十条各类实验
6、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制度要求,履行各类安全审验和报批程序,对其危险源进行安全管理。第四章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第十一条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标准:根据实验室使用或存放危险源的危险程度,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划分为一级(高危险等级)、二级(较高危险等级)、三级(中危险等级)、四级(一般危险等级)4个等级。第十二条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1危险化学品;2.病原微生物;3.放射源及射线装置;4.压力容器;5.起重机械;6.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回转机械、激光设备等;7.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压、强磁设备等:8.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第十三条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7、(-)涉及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麻醉品、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放射源等,为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二)涉及使用或存放其他危险化学品,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压力容器,激光设备,强磁设备等,为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使用起重机械、高速设备、回转机械,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电压设备等,为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四)未列入以上3类的实验室,为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第十四条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要求。(-)实验室安全信息门牌上须标明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二)实验室必须进行危险源风险评估(评价),根据危险源特性制定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经学
8、院审核确认。其中安全风险等级在三级以上的实验室,相关资料报实验室管理处备案;(三)实验室必须严格落实准入制度,定期对在实验室开展工作(活动)的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知识、安全规范及安全操作技能等安全教育培训。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确定检查频次,按照危险源分类,依据相关法规制度的管理要求实施检查。第十六条各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检查要求:1 .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要有工作日志,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4次,学院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2 .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学院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
9、数每2个月不少于1次。3 .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学院安全检查次数每2个月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4 .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检查次数每2个月不少于1次,学院安全检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学期不少于1次。第十七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及安全管理员负责实施实验室安全检查与安全管理。学院主管实验室安全的院领导及院级安全管理员负责实施学院安全检查与安全管理。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安全巡查与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检查须对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要求的化学、生物、辐射、机电、特种设备、危险废弃物等涉危风险项目和检查要点,做好隐患排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第十九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台账,逐项整改。能够立查立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对短期无法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负责人;对整改不力者在全校进行通报。第二十条当实验室的使用方向或研究内容等关键因素发生改变时,实验室应当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并将结果及时向学院报备,学院应及时向实验室管理处进行备案。第二十一条实验室管理处对实验室分类分级安全管理实行年检制度,每年末对于使用方向调整的实验室及时修正分类分级结果,以便准确地实施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