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音乐厅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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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音乐厅使用管理办法学校音乐厅(以下简称音乐厅)是学校音乐专业教学、演出和举办重要活动的场所,为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各项活动安全有序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音乐厅使用范围音乐厅主要用于音乐专业实践教学演出、舞台艺术实践演出,学校举办专场音乐会等相关活动,不得作为普通教室和排练场所使用。二、音乐厅管理职责(一)音乐厅的使用管理由教育技术服务中心具体负责。音乐厅的使用应遵循先申请后使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音乐厅使用管理办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借用或使用。(二)音乐厅借用手续1 .校内各单位需要使用音乐厅举办活动,须安排专任教师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活动负责人,申请人
2、登录教室借用预约系统,按要求填写申请。教育技术服务中心审批通过后,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申请单,并由使用单位(院、系、教学部、行政部门)领导审阅签字并加盖所属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200人以上应报保卫部备案。使用须提前一周申请,将填写签字盖章完整的申请表交至教育技术服务中心办公室(主5#409),否则不予以接收审批。2 .音乐相关专业舞台实践演出活动,须经教学单位主管签字审批确认后,提交至教育技术服务中心安排使用。3 .除学校重大活动之外,非教学活动如与教学实践活动时间冲突,应优先保障教学活动使用。4 .为保障设备稳定性,彩排及使用舞台灯光设备,使用时间不能连续超过三个小时,彩排时段9: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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