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修订《天津市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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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市交通执法总队、市公路中心、市养护中心、市建设中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公路建设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公路建设工程管理,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工作,按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修订了天津市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3年4月23日天津市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津人发(2019)33号),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有关规
2、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新改建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遵守本办法。对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按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政府投资项目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交通运输委共同管理。市公路中心负责全市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的具体管理,组织设计变更审批前的资料汇总及符合性技术审查。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全市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监督管理
3、的行政执法。按照简政放权、行政事项下放的原则,滨海新区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滨海新区审批、核准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具体承担公路建设工程的设计变更组织、实施和管理。第四条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应以提高设计质量、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宏观政策导向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智慧高效、低碳环保的要求。第二章变更的分类和审批第五条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4、;(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A)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
5、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第六条公路工程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擅自实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第七条重大设计变更由初步设计批准部门负责审批。应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其中属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拟对建设地点或者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重大设计变更的,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较大设计变更由初步设计批
6、准部门负责审批。应严格控制较大设计变更,确实有必要进行较大设计变更的,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安全影响评价等意见。第九条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审查确认后实施,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第三章变更程序第十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响应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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