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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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公司名义制定并发布,在公司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
2、对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以及制定的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需要进一步细化的;(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或者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制定规范性文件。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不得超越公司职权范围。没
3、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行政机关权力或者减少其法定职责。第六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以下事项:(一)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二)违法设置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设置市场准入或者退出条件的内容;(三)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禁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规范性文件标题应当冠以公司全称“公司”。第八条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暂行、试行的不得超过1年。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期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专用于废
4、止原有规范性文件的规范性文件,不设定有效期。第九条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登记以及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平台管理等工作。业务部门对本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对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的应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流程制定,并承担申报立项、调研起草、征求意见、提请审议、政策解读、公开发布等工作。第二章计划编制第十条各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形成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并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表,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反馈办公室汇总,办公室将编制形成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第十一条列入年度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计划时限内完成,特殊情况下不能如期完成的,相关责任部门应当报经分管领导同意。未列入规
5、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相关责任部门应及时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申报项目评估表,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反馈办公室备案。第三章起草送审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由提交计划的部门牵头负责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可邀请或委托有关组织、专家参与起草。第十三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调研论证评估,对规范性文件涉及的领域现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进行调研,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并对拟规定的主要政策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影响进行评估。调研评估论证情况和结论应当在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中载明。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或者社会团体召开论证会:(一)涉及内容专业性
6、、技术性较强的;(二)拟设定的制度或者措施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的;(三)可能导致较大财政投入或者社会成本增加,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四)其他确有必要的情形。第十五条起草部门应确保文件表述严谨、文字精练规范、标点正确无误。第十六条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内外相关部门、机构的意见。相关部门、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调。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第十七条完成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程序后,征求意见前,起草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有关材料提交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纸质件及电子版:(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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