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关于对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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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关于对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一)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kW)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航空发动机(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01200010.8501320010.(二)满足一定技术指标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
2、驾驶飞艇的载荷,包括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和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1.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红外成像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25891110.8525892110、8525893110):(1)波长范围在780纳米(nm)至30000纳米(nm)之间;(2)瞬时视场角(IFOV)小于2.5毫弧度(mrad)o2 .作用距离大于5千米(km),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合成孔径雷达(SAR)(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26109011):(1)条带模式分辨率优于0.3米(m);(2)聚束模式分辨率优于0.1米(m)。3 .可在高于55摄氏度(C)环境中稳定工作,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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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 国防科 中央军委 装备 发展部 公告 关于 无人机 相关 实施 出口 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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