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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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商政办(2023)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3)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3)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2、建立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不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不断开创商丘高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有力住房保障支撑。二、基本要求(一)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我市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供应,重点保障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企业、基本公共服务行业青年职工及新引进人才、进城落户外来人员等群体,原则上不设户籍和收入限制。(二)户型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其中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户型为主。已经开工建设或通过现有建成住
3、房转化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一般不超过90平方米。原则上7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不低于70%。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简约装修,配套基本生活设施。()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由投资主体或运营机构结合市场实际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后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及押金应按照我市租赁住房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资金监管。(四)房源筹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可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
4、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和存量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可将富余安置房、市场房源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将符合条件的既有市场租赁住房、公寓、单位宿舍、人才公寓及政府闲置住房等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五)运营管理。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人才公寓等由原主管单位按有关规定实施配租和项目管理。可由国有平台公司运营管理的政府闲置房屋、富余安置房和市场房源转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三、支持政策(一)土地支持政策1 .支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支持利用城
5、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2 .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规划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3 .支持产业园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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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丘市 人民政府 办公室 关于 加快 发展 保障 租赁 住房 实施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