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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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管理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职责、内容与方法。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对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2 .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平安环保部相关部门:物资设备部3 .管理内容与要求3.1 劳动防护用品标准的制订3.1.1 平安环保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范围和标准的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要符合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依据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制定,保证各工种配备具有相应平安、卫生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3.1.2 劳动防护服装的材质、样式和颜色必需符合船厂平安要求。工作服实行统一管理。3.2 劳动防护用品的选购、保管3.2.1
2、劳动防护用品的选购,原则上由物资设备部负责。3.2.2 平安环保部依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年度、季度防护用品选购支配,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送物资设备部统一选购。劳保用品实行适当库存的原则,平安环保部在编制选购支配时,按用量的20%编制储备支配。3.2.3 物资设备部必需从具有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购买防护用品,所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平安帽、平安带、平安绳、平安网、救生衣、救生圈、绝缘护品、防静电服、防静电鞋、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应当具备“三证一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平安鉴定证和平安标记)。3.2.4 物资设备部会同平安环保部严格审查特种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确保
3、所选购的防护用品符合国家与行业标准要求。3.2.5 物资设备部对选购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负责,选购的防护用品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惩处。3.2.6 物资设备部应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工作,定期检查库房保管条件与防护用品质量。特种防护用品的保管条件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2.7 劳动防护用品超过运用期限的,按有关规定报废,严禁发放运用。3.3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运用3.3.1 配发时间、范围工作服、劳保鞋、雨衣、雨靴每年度5月份、10月份两次集中配发;其它防护用品每季度发放一次。新入职人员,经三级平安教化、考核合格后,按标准配发。发放标准中,行政管理人员包括:综合部、经营管理
4、部、物资设备部、财务部、技术部管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包括:生产部、质量检验部、平安环保部、设备动力部(班长以上的管理人员)、各项目部管理人员。3.3.2 各单位严格依据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防护用品,不得随意提高标准,扩大发放范围。对未列入标准的工种与超出标准规定发放防护用品等特殊状况,须报平安环保部审核批准。3.3.3 临时支配到各单位生产岗位的实习人员配发同工种的防护用品。3.3.4 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和劳动环境发放防护用品。如配备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的确不能适用的,可申请配备须要的防护用品。3.3.5 平安环保
5、部依据综合部核定的人员和工种核定劳保用品标准;工种变动,经综合部通知,执行新工种的劳保标准,原发放的防护用品酌情调整运用年限。3.3.6 职工因病、事、伤、产假等,当月出勤不够20天,一般防护用品停发。脱离岗位半年以上者一律停发,脱离岗位后又复岗的,其防护用品发放期限顺延。3.3.7 因抢险救灾、抢救国家财产与从事社会公益活动造成防护用品丢失或损坏的,由所在单位申请后可补发,运用时间从补发之日算起。3.3.8 对经常进入特殊生产区域的有关人员(船东、船检),需配备特种防护用品的,由相关单位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发放。3.3.9 各单位可备用部分平安帽作为公用劳动防护用品,以备试验人员、外来参观、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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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 防护用品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