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外水资源流域管理的立法经验及对我国借鉴的必要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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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国外水资源流域管理的立法经验及对我国借鉴的必要性自然界水循环的突出特点是流域性,其形成、运动和变化具有明显的流域规律性。水资源的这种流动性和流域性,决定了水资源按流域统一管理的必然性,依据水资源的流域特性,发展以自然流域为单元的水资源统一管理模式,正为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识和采用。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流域立法经验具有代表性,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以美国为例,田纳西河是美国东南部俄亥俄河的最大支流,长约1450km,涉及美国7个州。在实施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法之前,该河流域淤沙沉积,土地严重沙漠化,生态资源被盲目掠夺,经常发生洪涝灾害,为了开发和保护田纳西河流域,美国总统罗斯福在推行
2、促进国土开发的新政时期,将治理和开发该河流域作为其新政府的一项重点工程,于1933年颁布了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法,成立了流域管理局。实践说明,建立精简、有效、权力大、有独特运行机制的流域管理机构,是实现大河流域水资源有效保护的关键因素,该法很好的解决了流域水资源的管理体制及其运作机制问题,对组织、协调出纳西河流域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起到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作用。日本水法体系中最基本的是河川法,其立法基本精神,一是强调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规定全国水资源由一个部门主管,协调多个分管部门。二是强调了防洪与水资源利用的协调。立法目的在于以流域为单元对河流进行综合管理,防止河流受到洪水、高潮灾害影响并维持流水的正常功能,在国土整治和开发方面发挥应有作用,以利维持公共安全、增进公共福利。自1964年颁布以来,多次修改,有效保障了日本的河川管理,很值得我们借鉴。类似的还有美国的下科罗拉多河管理法,西班牙的塔霍赛古拉河联合用水法,英国的流域管理条例等。另外还有大量流域管理的规定分散在各个有关的水法规中,如1968年欧洲议会通过的欧洲水宪章、英国的水法、法国的水法、西班牙的水法等。以上国外有关水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的立法经验,特别是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全国水资源由一个部门主管,防洪与水资源利用的协调,流域水资源的管理体制及其运作机制等,值得我国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进行立法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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