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在宝山区试点实行“岸电使用交接单”制度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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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在宝山区试点实行“岸电使用交接单”制度的通知(沪交科(2023)494号)上海海事局、宝山区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上海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各相关港口经营人、相关船舶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为规范靠港船舶的岸电使用工作,现就在宝山区试点实行“岸电使用交接单”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本市在宝山区率先试点实行“岸电使用交接单”(以下简称“交接单”)工作制度,试点时间2个月(8月1日至9月30日),由上海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宝山区交通委员会组织相关港口经营人、相关船舶企业开展试
2、点工作。二、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船舶靠泊具有岸电供应能力的码头,港方应主动发起并与船舶签署“交接单”。船港属同一企业的,可由企业出具岸电使用承诺书并记录岸电使用情况替代。三、“交接单”一式两份,由港方发起与船方或代理签署,港方可结合靠泊、装卸等生产业务交接工作与船方一并签署,并鼓励有条件的情况下采用电子签署方式。“交接单”签署后船港双方各执一份,各港口经营人应分别在9月4日和10月8日之前将上一月度“交接单”的签署情况报送至上海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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