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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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建规(2023)1号)各市(地)、县(市、区)住建局、发改委(局),各有关单位和评标委员会成员: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择优进行,维护招标投标制度公信力,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
2、023年4月26日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择优进行,维护招标投标制度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和市政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的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和市政工程评
3、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或者全部由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库是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及其中行业评标专家库。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行为,按照不良行为、良好行为进行单独评价并对其评价结果进行应用。评标不良行为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违反评标纪律、评标能力不足、违反职业道德以及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评标良好行为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工作中履职尽责且做出突出贡献的行为。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
4、屋和市政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信用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工程所属地的市(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属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监管的房屋和市政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信用评价,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第六条建立评标委员会成员信用档案,具体包括个人基础信息、不良行为评价记录、良好行为评价记录等内容。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的认定,由项目属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记录到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信用档案中。信用档案应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动态记分制
5、。扣分分值和加分分值自评价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动态累计运用。信用评价动态得分=基础分值一不良行为扣分+良好行为加分。基础分值为IOO分,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和良好行为加分标准,按照黑龙江省房屋和市政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评价标准(2023版)(附件)执行。第八条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认定、记录、评价。在评标过程中发现,可现场及时纠正的,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评标委员会成员立即改正不良行为,并做好记录;评标委员会成员拒不改正的,招标人应当暂停评标活动,不良行为已严重影响评标正常进行的,招标人应当依法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
6、调查处理。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等相关主体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第十条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良行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价,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不良行为的,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扣分处理;情节严重的,应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在库的评标专家清出专家库,具体禁止情形和期限,按照黑龙江省房屋和市政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评价标准(2023版)(附件)执
7、行。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的,或者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信用评价得分全部扣除,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在库的评标专家清出专家库,并依法予以其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良好行为的,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认定、记录、评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良好行为的,可以及时向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信用评价动态结果,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应用:(一)动态信用评价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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