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及资金管理细则(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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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及资金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强上海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海市乡木搦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23)5号)有关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科技项目及资金管理规定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农业科技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上海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主要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开展农业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成果转化等科技活动。第三条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原则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围绕国家农业科技创新和上海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战略,坚持前瞻性和实效性相结合,加强统筹规划。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
2、,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承担主体。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坚持绩效导向,加强评估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第四条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分为技术攻关、联合育种攻关、产业提升、应用场景、科技人才培育等项目类别。技术攻关项目: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本市农业产业技术瓶颈,聚焦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开展农业前沿共性及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培育具有重大应用价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引领和支撑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可持续发展。联合育种攻关项目:支持种业企业与科研院校协同创新,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本市种业发展目标,聚焦重点物种,开展突破性重大品种选育。优先支持国家种业阵型企业、种业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国家农
3、业科技创新联盟牵头企业、国家核心育种场和自主品种获得国家审定且达到一定推广面积(量)的种业创新企业。产业提升项目:支持在本市应用及推广具有先进性、实用性的农业品种、技术和装备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升都市农业产业发展能级,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推动本市都市现代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应用场景项目:围绕构建全链条、全过程的农业科技应用生态,支持开展上下游配合的农业新技术研发与集成,在本市建设技术创新度高、集成性强、行业带动性好、示范效果优的农业科技应用场景。科技人才培育项目:支持东方英才计划乡村振兴拔尖项目和青年项目入选者等优秀人才,以追求突破性进展为目标在农业科技领域开展前沿性、创新性研
4、究,加速成长为相关领域领军型人才。支持本市各类涉农单位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围绕都市现代绿色农业重点领域,开展创新性或有实用前景的应用研究,提升本市农业科技人才储备水平。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委)主要负责农业科技创新项目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项目指南编制、项目评审、绩效目标制定、绩效跟踪和评价、项目计划审批、项目实施监管、项目验收、信息公开等工作。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农业科技创新项目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财政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管理的跟踪检查和绩效管理,以及配合市农业农村委下达年度项目计划等工作。第六条上海市农业科技服务中
5、心(以下简称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的过程管理,包括项目申报受理、组织评审、合同签订、合同变更审核、动态管理、组织验收等工作。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七条项目立项管理(-)指南发布。市农业农村委围绕农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及科技发展方向,结合本市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战略,组织开展科技需求调研,突出目标导向、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公开发布。(二)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申报书,经主管单位(部门)初审后,报送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对项目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并形成审查结果。()项目评审。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提出项目评审方案,经市农业农村委审定后,组织
6、专家对申报项目开展评审,评审专家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独立形成评审意见。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汇总专家评审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委。(四)项目公示。市农业农村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研究确定项目主持单位和项目经费,并将拟立项计划向社会公示。(五)项目下达。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委据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商市财政局同意后下达项目年度计划。第八条项目日常管理(-)合同签订。项目计划下达后,市农业科技服务中,4与项目主持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实施期间各方权利、责任、义务,以及实施内容、计划进度、考核指标等。项目主持单位应与协作单位签订二级合同,明确主持单位和协作单位之间的彳王务分工、知识产权归属等,二级合同内容
7、不得与项目合同书内容相抵触。(二)动态管理。项目主持单位应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按时提交项目资金使用、实施进展等情况,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提交项目年度工作总结。对项目取得的重大进展,以及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或问题,项目主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应当为项目实施提供协调和服务,必要时可引入外部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提出建议。(三)项目变更。项目实施中,在立项目标和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且符合原申报指南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主持单位和协作单位)可以自主调整技术路线、实施人员等,并及时向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备案,其中项目协作单位有关调整情况
8、应先向项目主持单位备案。涉及项目主持单位变更,项目主持单位应向市农业农村委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涉及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协作单位变更,项目主持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主持单位应在合同完成期限1个月前向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提出延期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原则上,延期次数不超过两次,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第二次提出延期申请的项目,须经专家论证,并由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批准后方可延期。(四)项目终止。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主持单位可以向市农业农村委申请项目终止或由市农业农村委发出终止通知:1 .经实践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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