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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镇村干部日常管理问责、纠错改正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变机关作风建设,严格落实县委关于开展“严规矩、强监督、转作风”集中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提高镇直单位、各村(居)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XX市机关效能问责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镇党政领导班子、人大、镇直各单位、村(居)两委干部、镇村聘用制人员、购买服务招用人员及县职能单位聘用在我镇工作的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工作人员(本条规定人员以下简称“全体人员”)O第三条全体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履行职责,违反有关工作规定,影响党委政府、党员干部个人形象,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依照本
2、办法进行问责处理。第四条问责处理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管理与问责追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问责追责方式包括约谈提醒,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党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第六条全体人员工作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扣罚30%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工作中对待服务对象态度冷漠、言语蛮横、粗暴等行为;(二)无正当理由上下班迟到、早退,工作牌去向不明的;(三)机关效能监督检查,第一次不在岗且未履行事前请假手续;(四)单位、村(居)公章管理不严,因公章使用不规范,对单位、村(居)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午间饮酒,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七条全体人员工作期间有
3、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诫勉谈话,扣罚50%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工作中对待服务对象态度冷漠、言语蛮横、粗暴等,造成信访或者被服务对象向镇党委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的;(二)无故旷工2天(含2天),未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请示报告,电话不接,不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三)机关效能监督检查,连续两次不在岗且未履行事前请假手续;(四)午间饮酒,未按时上班、值班或者上班与他人发生冲突等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工作中推诿扯皮,主观上不履行职责,不担当,造成负责工作或者其他领域工作开展不力的。第八条全体人员工作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党政纪处分:(一)机关效能监督检查,
4、连续三次不在岗且未履行事前请假手续;(二)未按照党委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工作落实不力,造成市级以上监督检查被点名通报,影响单位整体形象的;(三)在贯彻执行县级以上巡视巡察、县委六大专项整治工作、上交交办工作中,未严格履职,造成问题未及时整改且未主动向主要领导报告,不积极协调对接上级部门,或者整改工作中不主动自查自纠,被督查发现问题,造成党委政府通报的,损坏单位考核的。第九条聘用制或者通过购买服务招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方可停职或者解除劳务合同,予以辞退:(一)不服从党委、政府、镇直部门、村(居)主要负责人工作安排的;(二)工作日饮酒;(S)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第十条本办法
5、第六、七条规定的情形,涉嫌违纪的,还应追究党纪责任。第十一条按照县委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在2019年6月30日前主动向党委、纪委交代中存在的问题或未被上级掌握的问题,且问题的产生是出于落实工作,不存在为个人牟利行为,问题未涉嫌构成党纪重处分的条件,经研究可以酌情从轻、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第十二条对实绩突出、原则性强、敢于敢当的干部大胆重要,对被问责的干部,不能一棍子打死,镇组织部门加强对被问责干部的关心教育,态度端正、整改到位的,仍可以予以重要。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问责:(一)因服务对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工作人员不知情,致使工作无法正确履职的;(二)因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工作人员责任的。第十四条问责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对问责事项进行受理;(二)调查核实,收集证据;(S)形成调查报告,提出问责建议;(四)镇集体研究问责意见并执行。第十五条问责机关应建立并规范管理有关档案,并将问责情况抄送上级党委、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第十六条问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对应当问责的事项不问责的,应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