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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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XX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25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1)4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其中获取的信息应当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
2、的信息。政府信息应包括文字、图片、图表、音像、电子文稿等。第三条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遵循规范、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要求,提高发布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四条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牵头负责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确定一位领导分管,列入工作分工,并对外公布;成立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领导小组应发挥组织领导作用,每半年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制定推进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措施,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等。政府部门应成立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一位领导分管,
3、列入工作分工,并对外公布;应明确科(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部门分管领导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每月听取一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解决工作中的难题,调度一次工作等。第五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发布”的原则,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接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接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
4、构政府信息公开,参照行政机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单位负责公开,但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的义务。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第七条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第八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涉及的行政机关均应依法主动公开。第九条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
5、机关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会商,按照会商结果进行答复或公开。第十条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会商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第十一条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行政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第十二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决定。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按照“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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