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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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提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XX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工程建设、产权交易、拍卖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代理机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在XX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完成信息登记,受交易项目实施单位委托,从事交易项目代理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第四条XX市公共资源局负责对市区进场交易项目的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的认定、记录、公开及运用进
2、行管理。各县公共资源局依据本办法负责对本辖区内进场交易项目的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的认定、记录、公开及运用进行管理。市、县信用信息共享、共用。第五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另外还应具备以下能力或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S)具有符合法定数量的正式在职工作人员;(四)熟悉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熟练掌握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化流程操作,具备编制交易文件和组织交易活动等相应的代理能力;(五)具有独立办公场所和从事代理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代理机构受项目实施单位的委托办理公共资源交易
3、事宜时,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专业人员、代理范围、权限、期限、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情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第七条代理服务费用可以由项目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中标(成交)人支付,招标文件必须载明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及标准,代理机构不得以违规手段串通项目实施单位故意抬高代理费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时应开具税务发票,不得以个人名义代收。第八条代理机构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时,应当按照代理协议组建不少于2人的项目组,明确项目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一)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章制度,服从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的管理;(二)按规定提交项目登记所需资料,依法依规编制交易文件
4、、发布交易信息;(S)组织开标、评标评审,协助项目实施单位答复询问、质疑、异议;配合行政监管部门的调查取证;(四)向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及时、准确推送交易数据;(五)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有效线索、证据;(六)协助项目实施单位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签订合同及合同公开;(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中途不得更换,确因不能履职需更换的,应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并及时变更。第九条代理机构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内不得在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揽代理业务:(一)代理机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5、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二)在“信用中国”被列入“黑名单”的;(S)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四)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禁止其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且在禁止期内的;(五)存在其他类似失信行为的。第十条代理机构从事代理活动的实行信用评价,按照xx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进行分值评价,不良行为采用扣分制,良好行为采用加分制。第十一条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人员或交易平台服务人员发现代理机构出现不良行为时,及时填写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表,同时附相关证据材料,按工作流程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核实,依法依规作出处理。项目实施单位、竞争
6、主体、评标评审专家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在交易活动中发现代理机构存在不良行为的,应当向代理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举报,由受理举报部门填写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表,按流程办理。第十二条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拟扣分或加分事项进行核实确认,确认后的信用评价分值应及时录入管理系统进行公开披露。扣分结果披露期原则按最长期限进行披露。累计扣分分值10分(含)以上、20分(不含)以下的,最短披露期一个月,最长披露期三个月;累计扣分分值20分(含)以上、30分(不含)以下的,最短披露期三个月,最长披露期六个月;累计扣分分值30分(含)以上的,最短披露期六个月,最长披露期十二个月。不良行为扣
7、分披露期内再次发生不良行为扣分的,按新增扣分规定披露期与此前披露期累加,且不得进行信用修复,披露期内不给予加分评价。良好行为加分可以在加分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按加分分值核减新增扣分分值,加分分值被用以核减后不再重复使用。不良行为扣分在披露期内的,暂停承揽新的交易项目代理业务,已经签订项目委托代理协议并完成受理登记的,可以继续从事该项目的代理直到合同签订。第十三条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信用评价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作出信用评价处理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异议事项成立的,应及时修改或撤销信用评价分值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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