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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罚没财务管理办法(财税(2023)54号)、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XX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X办发2019)16号)、参照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2023)62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市直机关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2023)10号)等规定,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
3、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S)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县财政局是县人民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县政府的相关部署要求;依法依规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二)承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管理、资产收益
4、、资产评估监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办理等工作;(S)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调拨、处置及一线执法执勤公务车辆的购置等审批事项;(四)负责审核和监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五)负责每年汇总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按程序报送县人民政府;(六)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闲置资产、低效资产和超标准配置资产实行统一调剂利用,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七)指导、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依法向社会公开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检查结果。第七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国有
5、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S)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调剂的审核工作,优化资产配置,推动资产共享、共用;(四)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绩效管理等工作;(五)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六)汇总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月报、年报;(七)接受县财政局的指导、监督,汇总编制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6、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履行主体责任。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修保养、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S)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四)按时编报本单位国有资产月报、年报;(五)接受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定期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
7、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进行报批。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范围包括:(一)国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中已明确的固定资产:1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2 .通用设备: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图书档案设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雷达、无线电及卫星导航设备,通信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等十二类;3 .专用设备:农业和林业机械,医疗设备,环境污染防治设备,公安专用设备,铁路运输设备,水上交通运输
8、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等三十四类;4 .文物和陈列品;5 .图书和档案;6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二)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等。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保障需要;(二)科学合理、优化结构;(S)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四)调剂优先、共享共用。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1 .因机构新设立或变更需配置的;2 .因新增内设机构、工作职能、人员编制等需配置的;3 .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
9、新配备的(超标准资产除外);4 .其他原因导致现有资产难以保障工作需要的。(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S)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的。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优先通过调剂等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
10、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第十六条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或工作需要设立各类临时机构等需要配置资产的,由主办(管)单位提出申请,通过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采取调剂、租赁的方式解决;确需购置的,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重要会议、大型活动的资产全部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各类临时机构资产全部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标准和程
11、序办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使用财政资金配置资产的,要随同部门预算报送新增资产配置预算,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时要根据单位业务需求、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资金来源等情况,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与部门预算一并报主管部门初审。(二)主管部门初审。对确需要配置的,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部门预算,并将初审通过的所属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县财政局审核。(S)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根据单位的业务需要、资产存量、资金来源情况、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等情况,审核单位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对确需配
12、置的资产项目,县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列入单位部门预算(草案)。(四)批复配置预算。县财政局根据县人大批准的预算,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对于未按要求编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县财政局不予批复。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复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原则上不得突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单位必须提出充分理由,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按照追加或调整预算的有关程序办理。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当执行xx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限额标准以及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对新增配置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实物资产明
13、细账,其中对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第四章资产使用和处置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自用、出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等行为。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当首先保障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履职在
14、用资产、权属不清晰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出租、对外投资。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无论是本单位实施,还是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实施,都应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及对外投资。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对外出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实物资产;(二)闲置资产;(S)不便调剂使用的资产;(四)出租资产不影响本单位工作正常开展;(五)承租人租赁资产从事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六)按市场公允价格获取租金收益。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按规定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决策过程的
15、合规性进行审查,报县财政局审批或备案。经批准出租的,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合同,明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加强风险管理。房产租赁合同约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他资产租赁合同约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年。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竞价招租。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出租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的,单位应当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价格作为公开招租的租赁底价。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资产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财政部门批准,可采取协议招租的方式。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S)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四)属于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五)行政单位的办公用房;(六)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审批权限:(一)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县财政局备案,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实施。1 .租赁期内租金总额2万元(含2万元)以内的;2 .招租公告在出租资产相关信息场所和单位政务公开栏发布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二)由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