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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财政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财政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导向作用,进一步提高我县民营企业、工业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水平,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根据XX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省县两级财政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的通知(X财金(2019)40号)和XX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县两级财政信贷风险补偿机制试点的通知(X财金(2023)43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县省县两级财政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统称为“XX财银贷”)各项工作。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化原则、积极稳妥原贝k税收贡献原则。第四条企业“白名单”申报条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的县内企业方
2、能申报纳入企业“白名单”:1企业成立1年以上,正常运营且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标准;2 .企业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3 .企业原则上上年度各项纳税额合计达5万元以上,上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4 .企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等“红线”要求,属装备、食品、电子、信息、农产品加工等优势产业,制造强省建设重点产业领域20个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军民融合产业,以及新材料、医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小巨人企业等。第五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委常委
3、、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召集人,县政府办协管副主任、县财政局局长任副召集人,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科工局、XX经济开发区、芦洪市工业园、石期市工业园、县税务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合作银行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统筹负责融资贷款企业贷后管理的决策及组织协调、总体内部控制及处理风险事项。第六条企业“白名单”管理。企业“白名单”年初报送。由园区按本细则第四条要求摸底园内企业,提出企业“白名单”建议名单;由科工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核企业“白名单”;县财政局将审核后的企业“白名单”报送省财政厅(省金融
4、资产交易中心)公示;公示后的企业“白名单”由园区通知企业,并指导“白名单”企业做好平台注册、报表资料上传、提出贷款申请等工作。第七条贷前审查。合作银行对按照上述原则对发布资金需求的“白名单”企业开展贷前调查,相关部门配合查阅数据、提供相关必要资料。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贷款,不得用于住房按揭贷款、房地产公司贷款、房地产中介贷款、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不得用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项目,不得支付给与贷款用途无关的个人和企业,不得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等。第八条贷款管理。合作银行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
5、、流程,根据贷前审查调查(企业实际资金需求、经营管理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贷款额度,强化风险管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续贷期限不超过3年。原则上,微型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其中300万元及以下主要为信用贷款),小型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IOOO万元(其中500万元及以下的主要为信用贷款),具体贷款额度由合作银行根据企业实际资金需求、经营管理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合作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PR)的30%。根据企业招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占比5%(含)-10%、10%(含)-15%、15%及以上三个档次,财政分别给予20%、30%、4
6、0%的贴息支持,省县各承担50%。第九条贷后管理。获得贷款“白名单”企业从贷款当月开始,每月向信息平台上报财务快报等数据,信息平台及时推送合作银行。园区及时了解贷款企业经营状况,督促贷款企业按时上报财务快报,及时掌握合作银行提供的关注提醒类企业动态,并采取有效措施。合作银行定期审查、分析报表,园区加强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在一个合作年度内,当合作银行相应贷款不良率达到5%的,暂停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停止办理新的贷款业务。严重的由县财政局汇总相关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取消相关银行的合作。第十条风险管理。企业违反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违法使用贷款用途的,由合作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收回。企业未按约定履行
7、还款义务的,由合作银行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对企业进行追偿(包括企业资产和所有股东个人资产)。超过60天追偿不到位,或由合作银行、县财政局等联席会议其他单位共同确认企业贷款无法正常偿还时,由合作银行通过信息平台发起代偿流程并按比例代偿,县财政审核后根据比例进行代偿,并向省财政厅报送代偿说明及县级信贷风险保证金划拨凭证,由省级财政根据合作协议及代偿说明在贷款逾期90天内进行代偿。第十一条追偿管理。成立违约企业追偿小组,由县财政局牵头,合作银行、县公安局、县金融办、县发改局、县税务局、县科工局等有关单位为成员,开展追偿工作,追偿收入扣除实现债权相关费用后,按风险分担比例归还省县信贷风险保证金账户和合作银行。第十二条考核管理。对合作银行、园区开展建立省县财政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工作年度考核。对合作银行放贷额度、效率、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配备风险保证金及确定贷款业务的主要依据。对园区该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第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XX县人民政府所有,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