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征兵工作奖惩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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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征兵工作奖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XX省征兵工作条例,结合我县实际,为压实乡镇、街道征兵工作主体责任,奖优罚劣,突出大学毕业生征集重点,提高全县兵员征集质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征兵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和所属工作人员。第二章奖励第三条单位年度无责任退兵、无廉洁征兵问题,完成大学生征集上站人数,体检、政治考核合格率达到30%(含)以上并完成大学毕业生征集任务,一次性奖励乡镇、街道工作经费5000元,每超额完成一名大学毕业生奖励乡镇、街道工作经费2000元。第四条年度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分别
2、按照25%、20%比例由县征兵办公室综合考评,县纪委监委监督,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先进个人奖励800元,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征兵办公室联合下发表彰通报。第五条征兵工作纳入党管武装考评体系。单位年度无责任退兵、无廉洁征兵问题,完成大学生征集上站人数,体检、政治考核合格率达到30%(含)以上并完成大学毕业生征集任务,超额完成年度征集任务10%,党管武装考评加0.01分,以此类推。第六条奖励经费使用,按县委、县政府奖励经费使用规定执行。第三章惩处第七条未完成年度大学生及大学毕业生征集任务的乡镇、街道,在年终党管武装考评中扣除相应分值,每少完成年度征集任务10%,党管武装考评扣0.01分,以此类推,扣完征兵工作在党管武装考评中所占分值为止,取消年度征兵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资格。第八条乡镇、街道大学毕业生征集任务每少完成一名,扣发党管武装工作经费5000元。第九条出现责任退兵,由县纪委监委、县征兵办公室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条对单位和个人奖惩的裁量,由县征兵办公室承办,县纪委监委监督,报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奖惩经费由县财政局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及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XX省征兵工作条例等相关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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