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城区河道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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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城区河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县城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区河道水环境,发挥城区河道综合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XX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XX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河道、沟渠(以下统称河道)的整治、保护、利用、防洪及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城区河道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治理、保护优先、治
2、管并重、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县人民政府负责河道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白牙市镇人民政府及各社区依法按照河道流域行政区划归属,负责组织实施河道清淤清障、防护工程维护及防汛抢险等工作,积极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XX县城区河道管理实行河长制。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段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统筹解决相应河段出现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县水利、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城管执法、紫水国家湿地公园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抓好XX县城区河道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
3、有保护城区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七条城区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严格执行城市防洪规划,必须按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第八条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及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线,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编制和审查沿河地区的城镇规划时,应事先征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九条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将城区河道整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河道两则的建设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控制。第十条利用河道及其岸线进行建设时,计划建设部门在审批时应当事先征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第十一条河道管理范围为:有
4、堤防的,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管理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划定,紫水河湿地公园由湿地公园管理局负责管理。第十二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按河道整治规划投资治理、开发河道。第十三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包括跨河、穿堤、穿河、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建(构)筑物及相关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开展工程建设。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三章河道保护利用第十四条河道不得覆盖或填堵。已经覆盖的河段,由覆盖单位负责清淤,保
5、证行洪通畅;并有计划的清除覆盖,恢复河道原状。第十五条禁止在堤防上修建与防洪无直接关系的工程、设施或者在非汛期临时占用河道。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建设确需要修建、占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依法批准。第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S)设置拦河渔具;(四)围垦河道和种植高秆作物、芦苇和树木等(堤防防护林除外);(五)倾倒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六)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七)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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