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珠海市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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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一、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查市场主体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抽查数量:每款产品抽取2组样本,第1组用于检验,第2组用于备样。具体抽样数量和方法如下:塑料购物袋包括直接接触食品用塑料购物袋和非直接接触食品用塑料购物袋,其中直接接触食品用购物袋每款产品的抽样数量共120个,其中60个为检验样品(物理性能40个,卫生性能20个),60个为备用样品;非直接接触食品用购物袋每款产品的抽样数量共80个,其中40个为检验样品,40个为备用样品O二、主要检验项目及检验项目属性划分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强制性非强制性重要项较重要项次要项
2、1尺寸偏差GB/T21661-20232跌落试验3提吊试验4漏水性5封合强度6落镖冲击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强制性非强制性重要项较重要项次要项7总迁移量”GB4806.7-20168高镒酸钾消耗量a9重金属(以Pb计)a10脱色试验.注:a.仅针对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塑料购物袋。b.仅适用于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注: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三、判定规则(一)依据标准1、强制性标准:GB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
3、料及制品2、推荐性标准:GB/T21661-2023塑料购物袋(适用于2023年12月31日及之后生产的产品)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如相应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指标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说明;当被检样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时,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定;当被检样品标签标识中执行标准信息和产品类别信息不明或有误,影响检测和判定时,可根据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时结合产品特点等信息判断和选择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相关说明;按照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定。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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