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珠海市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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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一、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经营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抽查数量:每款产品抽取2组样本,第1组用于检验,第2组用于备样。具体抽样数量和方法如下:第1组数量第2组数量至少2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1.5kg(或至少2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15kg1.51)(或151)确定被抽样对象应符合T/GDAQI020-202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第5章和第7章抽样的相关要求。抽取样品应为标称同一商标(或标称同一生产者)、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分别签封,确保
2、防止拆封、封条完整、清晰,并注明“检验样品”或“备用样品一起送给检验机构。封样单上应有被抽查企业和抽样人员双方的签名,注明抽样日期。封好样后,可采取拍照、封样单骑缝签名、漆封、特殊材料等其他附加的防拆封措施。在运送过程中应注意对样品进行适当防护,避免出现磕碰、雨淋、进水等情况。二、主要检验项目及检验项目属性划分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强制性非强制性重要项较重要项次要项1运动黏度(-40oC.100)GB/T265-19882平衡回流沸点(ERBP)NB/SH/T0430-20193湿平衡回流沸点(WERBP)GB12981-20124PH值GB12981-2012三、判定规则(一)依据标准GB12
3、981-2012机动车辆制动液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二)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当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当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当被检样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时,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定。当被检样品标签标识中执行标准信息和产品类别信息不明或有误,影响检测和判定时,可根据产品特点等信息判断和选择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相关说明。按照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定。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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