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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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根据水源所处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分布,结合当地标志性或永久性建筑,按照饮用水水源面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或地方条例、标准规定进行划定。地方条例、标准规定不得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划分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划分准保护区。3.1 划分原则与水质要求3.1.1 划分原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指标应考虑以下因素:当地的地理位置、水文、气象、地质条件、水动力特征,水域污染类型、污染特性、污染物特性、污染源分布、排水区分布,水源规模、水量需求。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应按照不同
2、水域特点进行水环境质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标准。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根据水源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分布划定。各级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供水发展规划、污染源分布特点综合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水质标准。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应防止附近人类活动对水源的直接污染;应足以使选定的主要污染物浓度在向取水点(或开采井、井群)输移(或运移)过程中,衰减到所期望的水平;在正常情况下保证取水水质达到规定要求;一旦出现污染水源的突发事件,
3、有采取紧急补救措施的时间和缓冲地带。3.1.2 水质要求(1)地表水型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应保证一级保护区水质基本项目不劣于地表水环境质量尿命(GB 3838) II类标准,且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应满足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二级保护区水质基本项目不劣于III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要求;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要求。(2)地下水型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二级、准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不劣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III类标准。3.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应根据饮用水水源
4、保护的实际需要,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执行。针对主要利用潮汐动力进行水体交换的河流拦河闸(坝)型水源,其保护区应满足潮汐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要求。针对非主要利用潮汐动力进行水体交换的河流拦河闸(坝)型水源,其保护区应同时满足水库型和一般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要求,且保护区范围应取并集。若傍河地下水型水源的取水井含水层介质颗粒粗大(砾石以上)受常年或季节性河流补给影响较大,且与河流距离小于500米,其一级保护区划分应综合考虑地下水及地表水的影响,划分保护区为地下水及地表水保护区范围的叠加。若河流为季节性河流,来水较少,且取水井距河流5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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