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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氯碱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一、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款产品抽取2组样本,第1组用于检验,第2组用于备样。每款产品抽取样品数量见下表。(一)次氯酸钠序号产品名称第1组数量第2组数量1次氯酸钠500m1500m1(二)氢氧化钠序号产品名称第1组数量第2组数量1工业用氢氧化钠500g(m1)500g(m1)2高纯氢氧化钠500g(m1)500g(m1)抽样时需确认以下信息:序号产品名称应提供的其他产品信息1次氯酸钠需明确产品类型(A或B型)以及产品等级(I、II、III)2工业用氢氧化钠需明确型号等级(ISI型、ISII
2、型、I1I型、I1II型、I1III型)3高纯氢氧化钠需明确型号等级(HS1型、H1I型、H1II型、H1III型)二、抽样注意事项序号产品名称抽样方法备注1次氯酸钠储罐内:按上中下取等量样品混合;生产线:可直接从生产管线处放出。需使用清洁干燥的塑料瓶封装、避免阳光照射,不得与还原剂混运。2工业用氢氧化钠固体类:使用采样钎取出适量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液体类:按上中下取等量样品混合。需使用清洁干燥的塑料瓶(带内盖)封装,运输时防止日光照射或受热,不能与酸性物品混装运输,防止撞击。3高纯氢氧化钠固体类:使用采样钎取出适量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液体类:按上中下取等量样品混合。需使用清洁干燥的塑料瓶(带内盖
3、)封装,运输时防止日光照射或受热,不能与酸性物品混装运输,防止撞击。特别说明:抽取氢氧化钠、次氯酸钠等产品时,应带好防酸碱手套,避免皮肤直接接触样品,如有溅到皮肤,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抽取盐酸时同时佩戴好护目镜。三、检验依据(一)次氯酸钠产品类别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强制性非强制性重要项较重要项次要项氯钠次酸1外观GB/T19106-20132有效氯(以C1计)3游离碱(以NaoH计)4铁(Fe)5重金属(以Pb计)6珅(AS)(二)氢氧化钠产品类别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强制性非强制性重要项较重要项次要项工业1外观GB/T209-2018用氢氧化钠2氢氧化钠3碳酸钠4氯化钠5三氧化二铁高纯氢氧化
4、钠1外观GB/T11199-20062氢氧化钠GB/T11199-20063碳酸钠GB/T11199-20064氯化钠GB/T11199-20065三氧化二铁GB/T11199-20066二氧化硅GB/T11199-20067氯酸钠GB/T11199-20068硫酸钠GB/T11199-20069三氧化二铝GB/T11199-200610氧化钙GB/T11199-2006注: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四、判定规则(一)依据标准GB/
5、T19106-2013次氯酸钠GB/T209-2018工业用氢氧化钠GB/T11199-2006高纯氢氧化钠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二)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抽取的样本所检项目未检出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如相应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指标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说明;当被检样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时,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定;当被检样品标签标识中执行标准信息和产品类别信息不明或有误,影响检测和判定时,可根据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时结合产品特点等信息判断和选择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相关说明;按照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定。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