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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雅安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雅安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防汛排涝、堤防、水库等涉水工程除险加固、农村供水等水利抢险加固工程项目;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对(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2、。第五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有序、注重效率的原则。第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审批程序,加强项目管理,依法组织实施。第七条 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做好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第八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以下方式确定:(一)市本级及跨县(区)实施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申报,项目主管部门联同市应急管理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其中跨县(区
3、)实施、技术复杂难度大等特别重大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除执行上述程序外还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实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确定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开工前未办理的,可在开工后补办。第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不比选,直接确定承包单位。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建立相应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储备库包括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储备库单位通过公开方式产生,参与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区或者所有制的限制。储备库名单应向社会公开。第十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
4、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除在建工程可由原实施单位承担外,其余可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市、县(区)国有企业作为承包单位;也可从储备库中随机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确定后应向社会公开。使用其他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资金提供方有具体要求的,可以满足其要求,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十三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10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第十四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收费由项目
5、业主依据市场行情、项目复杂程度,可参照国家原收费标准确定。施工可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价款结算时工程量按实计算,综合单价经财政投资评审后执行,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在施工合同中予以约定和明确。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造价等信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第十五条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予以保障。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第十六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估算金额下达专项预拨付预算指标,并支付款项的60%;项目业主将工程建设内容、技术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内容涉及单价报财政投资评审。工程完工后,项目业主依据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量、价办理项目结算。第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审批,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违规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和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问责。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县(区)本级财政安排的其它应急工程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原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工程管理的通知(雅办函(2013) 1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