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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5湖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违法情形1 .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2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3 .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4 .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不属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项目划分单元,未经许可擅自迁址,或者化妆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且未获得延续许可的。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2、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3、,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不属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项目划分单元,未经许可擅自迁址,或者化妆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且未获得延续许可的,视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取消备案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罚款终身禁止从业实施主
4、体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2 .取消备案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备案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裁量范围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个人:处以J在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因素裁量基准一般处罚不涉及减轻、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9.5倍以上25.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6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减轻处罚参考省局行政处罚裁量
5、权适用规则(试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试行)中的减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从轻处罚1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注册证,在案发时已经提出相关申请并受理、接受并通过检查,相关注册或许可事项暂未下发。2 .生产许可证、注册或备案有效期届满,仍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在案发时已经提出相关申请并受理、接受并通过检查,相关注册或许可事项暂未下发。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9.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
6、收入的3倍以上3.6倍以下罚款从重处罚1 .被依法吊销或撤销生产许可证后继续生产的:2 .在化妆品中使用禁用原料或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检出限的;3 .在化妆品中使用禁用原料两种以上(含两种)的;4 .购进或者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对涉案产品无法追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5.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6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序号2违法情形1 .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
7、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2 .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3 .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4 .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5 .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6 .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7 .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8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8、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
9、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P1,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
10、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取消备案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罚款禁止从业实施主体1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2 .取消备案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备案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裁量范围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
11、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个人: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因素裁量基准一般处罚不涉及减轻、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9.5倍以上15.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减轻处罚参考省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试行)中的减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1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从轻处罚1未取
12、得生产许可证或注册证,但相应的申请已被受理的;2.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不符合项目为非安全性项目或者不涉及健康危害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9.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从重处罚1 .限用物质严重超出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限量值的。2 .在化妆品中使用禁用原料或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检出限的;3 .在化妆品中使用禁用原料两种以上(含两种)的;4 .购进或者销售渠道不合
13、法或者不明,对涉案产品无法追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2.4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违法情形1 .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2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质量安全负责人。3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4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5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6 .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
14、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15、;(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木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取消备案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禁止从业实施主体1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2 .取消备案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备案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裁量范围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个人: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因素裁量基准一般处罚不涉及减轻、从轻或者从重情形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