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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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3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5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6第五章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从业管理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其配套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35号,以下简称部令工作细则),进一步细化规范本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是贯彻实施暂行规定及部令工作细则的细化操作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
2、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下统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并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设区市以及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类工程”)以施工许可证管理权限确定管辖层级,依法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
3、可的房建市政类工程,实行属地管理;房建市政类以外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非房建市政类工程”)的管辖分工,由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做到分工明确,无缝对接,主动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报省厅备案。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和便民利民原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依法公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办理事项、办理要件、办理流程以及办理结果等信息,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服务和消防验收(含消防验收备案抽中项目,下同)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服务,也可以邀
4、请专家协助参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具体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商同级财政部门予以经费保障,严禁向建设、设计或者施工等单位转嫁费用。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出具相应的意见或者报告。其中,接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委托出具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以及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的意见或者报告,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生管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意见的依据。邀请专家协助参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技术工作的,应当从省级或者设区市级专家库中选取。第六条建设单位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消防设施
5、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检查的,相关费用在编制项目估算时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未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在招标时列入“暂列金额”,由建设单位支付,不得转嫁施工单位。鼓励建设单位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全过程参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技术咨询服务,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开展技术服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委托消防设施检测的,应当从省消防救援总队公布的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中选取。第七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
6、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技术服务机构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九条消防分部分项工程纳入建设施工过程质量监管。不涉及所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使用功能变动或者未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既有建筑装修类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各地可以结合“放管服”审批制度改革,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制定简化优化质量监管措
7、施。第十条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和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等非强制性条文。第十一条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新建建设工程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者使用的消防设施实行标识化管理。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设计、施工阶段,落实划线、标名、立牌等工作,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应当按规定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相关标识工作落实到位。第二章特殊
8、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卜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十三条消防设计文件应当严格按照部令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根据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含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第十四条既有建筑装修(不含新建工程装修,下同)工程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除提交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二)所在既有建筑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三)所在既有建筑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法律文书(1998年9月1日前竣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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