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土壤污染防治规定(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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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海南省土壤污染防治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目的和适用第二章责任主体第三章污染源风险防控第四章用地风险管控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目的和适用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风险,实现土壤资源安全、永续利用,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注:括号内规定编制期间使用,正式发布阶段删除。第二条【适用范围】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二章责任主体第三条【各级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
2、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研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和上级政府的安排,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跨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职能对农业生产、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活
3、动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对土地供应、矿产资源开发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活动涉及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水务部门对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司法、财政、科学技术、粮食和物资储备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五条【土地使用权人义务】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权存续期间对所使用土地负有土壤环境保护义务。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开发利用活动或生产经营活动中,应
4、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土壤污染,对造成的土壤污染及相关影响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污染承担相关责任。第六条【土壤污染责任人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土壤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责任主体均灭失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责任。第七条【技术服务单位和个人义务】土壤污染防治活动技术服务的从业单位和个人对其提供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服务
5、的规范性,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监管活动。第三章污染源风险防控第九条【产业准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规划产业布局时应充分考虑本地的生态环境承载力和土壤污染风险,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产业准入政策,科学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应当依法进行规划环评,士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应当依法进行项目环评;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第十条【专项规划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士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
6、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级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鼓励无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编制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编制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第十一条【监测体系】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卫生健康、林业等主管部门建设土壤环境监测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水务、林业、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实施耕地和农产品监测,鼓励协同开展耕地和农业投入品监测。,第十二条【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引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
7、料、农用薄膜、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监督农药、兽药、肥料等的品种和用量,禁止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农业投入品。组织建立覆盖到村的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运输网络和覆盖到县的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网络,明确考核监督制度;支持畜禽粪污处理、综合利用设施的建设。指导和鼓励低密度种养模式和科学轮作,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和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兽药,严格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禁售禁用监管,逐步扩大市售农作物农残检测工作的覆盖面和覆盖种类。第十三条【对重点监管单位的监管】市县人民政府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年度制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和地下水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对名录内单位实施以下监督管理:(
8、一)督促重点监管单位依法依规落实污染防控义务;(二)对重点监管单位实施监督性监测,及时上报监督性监测结果;(S)根据监督性监测结果、重点监管单位依法上报情况及时跟踪处理异常污染风险。(四)建档保存监督性监测结果、重点监管单位依法上报的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保存时间不低于三十年。第十四条【重点监管单位义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在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中明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落实情况;(二)制定、实施土壤自行监测方案,将监测数据及时报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S)制定应急预案,发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物含量呈现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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