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场破碎机设备质量鉴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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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石场破碎机设备质量鉴定某采石场从L公司处购买涉案移动破碎机一台,设备及易磨配件货款共计49万元,采石场至案件审理时已交付L公司43万元。采石场管理人员表示涉案破碎机从开始生产就问题不断,每天要花半天时间维修设备。主要问题呈现为钢板开裂,内衬板开裂,篦筛和锤头磨损严重,材料不符合破碎机一般要求等。由于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采石场无法正常加工石料,双方多次沟通未果之下,采石场无奈向当地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解除双方的设备订货合同。法院为审理案件需要特委托华碧对移动破碎机进行鉴定,鉴定其是否达到同行业标准,是否存在缺陷。鉴定人员到达现场,确认发现散放在现场的设备包含破碎机、筛分机、托盘和部分输送装置。在双
2、方的配合下,鉴定人员收集到设计图纸、说明书、操作记录等资料信息,鉴定人员查勘发现破碎机上未见铭牌标识,振动筛不在托盘上,在地面上无法启动,振动筛上的马达和传动装置没有护盖,设备箱体后面有孔洞,破碎机箱体背板变形等。鉴定人员随后在现场进行取样,将振动筛、篦板、背板、衬板等样品带回实验室做进一步检测。结合标的物所在现场勘验以及实验室样品检测结果,华碧出具鉴定意见:破碎机的篦板属于高镒钢耐磨材料;衬板成分属于耐磨材料,对破碎机箱体没有起到足够保护作用,在破碎石料的冲击下会磨穿箱体背板;破碎机设备上未见铭牌和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同行业标准;托盘作为振动筛的基础,不符合矿用筛分设备安全标准;振动筛上未见
3、铭牌、安全警示装置和防飞溅装置,不符合矿用筛分设备安全标准。法院采信了华碧的鉴定意见。二审法院认为,当事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采石场反映设备存在的问题,经鉴定机构鉴定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当属设备厂家生产质量问题,L公司需要为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针对采石场提出的返还全部货款的请求,经法院查明涉案振动筛及输送带还在继续使用不能返还,故依法扣除21万元,剩余货款悉数返还。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判决如下:1.解除双方签订的设备订货合同;2. L公司返还采石场购买设备款项22万元;3.采石场将移动破碎机设备返还给L公司。二审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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